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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興浪陳信旗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智凱
選任辯護人
白子廣律師

      嚴柏顯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案卷宗及證物於108 年8 月6 日送交最高法院,並由本院裁定自同日起代最高法院執行羈押,因審判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智凱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2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張智凱之案件既在第三審上訴中,則有關延長羈押之處分,自應由第二審法院即本院依法裁定之,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以107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其不服,乃上訴最高法院,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最高法院,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規定,於108 年8 月6 日執行羈押。

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羈押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又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但書定有明文。是法院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仍應審查:㈠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㈡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或第 101 條之 1各款之情事;㈢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決定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當原因」及「必要性」。

四、經本院於第1 次羈押被告3 個月期限即108 年11月5 日屆滿前之108 年10月30日,對被告進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後:

㈠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本件被告雖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惟本案犯罪事實,有起訴書及原審、本院審理所得之各項證據在卷可證,復經本院判決有罪,足認被告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羈押原因部分:被告所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3 千萬元。其既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本件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

㈢羈押必要性部分:被告涉犯前述犯罪,業經本院判處重刑,參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確有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動機甚高,已如前述,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件之審判,足認其有羈押之必要性。

五、茲因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繼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8 年11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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