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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惠立游士珺林怡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偉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偉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恩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本院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00 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偉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3日 │104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 │12373 號 │11905 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47│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事實審│ │號 │100 號 ││ ├───┼─────────┼─────────┤│ │判 決│106年7月11日 │107年1月4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定 │案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47│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 判決 │ │號 │100 號 ││ ├───┼─────────┼─────────┤│ │判決確│106年8月7日 │107年2月21日 ││ │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 │是 ││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察署107 年度執字第││ │4380號 │162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林怡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11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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