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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0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聰明郭豫珍連育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嘉讌(原名張愛珠)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讌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0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1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2676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連育群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0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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