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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汪梅芬陳芃宇劉元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大松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大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大松⑴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5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76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0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就前開⑴、⑵、⑶案件,另由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8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47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7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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