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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翰義黎惠萍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芳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芳志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7至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至16、20至50頁、第57頁反面至第60頁)。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7至1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 至4、7至13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3、7至1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7年8月15日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嗣經本院審核上情,認其聲請為正當。

㈣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同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9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⑵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23、58至60頁),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㈤至聲請意旨另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與前開各罪屬於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附表所示最先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2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裁判確定日期為「104年7月29日」,然附表編號

5、6 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104年8月6日」,顯係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後所犯,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至9頁、第57頁反面)附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5月11日    │103年5月11日    │104年2月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 │署103年度毒偵字 │署104年度毒偵字 │
│            │第3474號        │第3474號        │第1225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324│
│實│        │304號           │304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    │104年4月30日    │104年7月30日    │
├─┼────┼────────┼────────┼────────┤
│確│法院    │本院            │本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同上            │
│  │        │1523號          │1523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8月17日    │104年7月29日    │104年12月7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2月4日     │104年8月6日     │104年8月6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第 │3844、3845號、104年度偵字第17572號│
│            │1225號          │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324│105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
│實│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7月30日    │105年4月28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4年12月7日    │105年5月23日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持有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轉讓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4日    │104年7月24日    │103年11月1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3471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 │
│            │                                  │3665、4506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943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314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27日                     │107年3月30日    │
├─┼────┼─────────────────┼────────┤
│確│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107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2520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1月21日                     │107年7月4日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轉讓一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7年2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24日   │103年12月13日   │104年1月20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665、4506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7月4日                                         │
└─┴────┴──────────────────────────┘
┌──────┬────────┬────────┬────────┐
│   編號     │       13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一級毒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                │                │
├──────┼────────┼────────┼────────┤
│ 犯罪日期   │104年1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                │
│機關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 │                │                │
│            │3665、4506號    │                │                │
├─┬────┼────────┼────────┼────────┤
│最│法院    │本院            │                │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實│        │3141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3月30日    │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                │                │
│決│        │2520號          │                │                │
│  ├────┼────────┼────────┼────────┤
│  │確定日期│107年7月4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7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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