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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仕楓雷淑雯廖建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獻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獻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獻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若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前開情形者外,要已經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斟酌之因素,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再予審酌之必要。

三、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4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1年度偵緝字第1735號等」,附表編號3、4有關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101年度審易字第2455、2472號」,附表編號3、4有關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為「101年度審易字第2455、2472號」,附表編號9、10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32號等」,附表編號9有關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1.04.09、101.04.26、101.05.05、

101.06.09、101.08.26、101.08.29(2次)、101.09.16、

101.09.23(2次)、101.10.07、101.10.08(4次)、101.

10.12(2次)、101.11.01、101.11.08(3次)」,附表編號9、10有關最後事實審案號,應更正為「102年度易字第

467、468號」,附表編號9、10有關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為「102年度易字第467、468號」,附表編號11、12有關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742號等」,附表編號12有關犯罪日期,應更正為「

101.07.17、101.07.30、101.08.28(3次)、101.09.16(3次)、101.09.19、101.09.21、101.10.24」),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

2、5至6、1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如編號1、3至4、7至

12、14至17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第14至15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係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編號1至15所示54罪,均屬竊盜犯罪,其犯罪類型分屬普通竊盜、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態樣、手段雖略有差異,惟所侵害均係個人財產法益,部分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時間接近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54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0月等情,經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       │
│                │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06.06           │101.04.06           │101.01.12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 │第12516號           │第8758號            │字第1735號等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00 │101年度竹簡第1246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455 │
│事實審│        │號                  │                    │、2472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28日    │   102年03月04日    │   102年02月06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新竹地院      │     桃園地院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400 │101年度竹簡字第1246 │101年度審易字第2455 │
│判  決│        │號                  │號                  │、2472號            │
│      ├────┼──────────┼──────────┼──────────┤
│      │判    決│   102年01月14日    │   102年05月02日    │   102年03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10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共2罪)           │一日.              │一日.              │
│                │                    │(共5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4.03、101.04.20│101.11.12(5次)    │101.10.25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1年度偵字 │基隆地檢101年度速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735號等          │字第1089號          │第4961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455 │102年度易字第11號   │102年度桃簡字第600號│
│      │        │、247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02月06日    │   102年04月03日    │   102年06月11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基隆地院      │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455 │102年度易字第11號   │102年度桃簡字第600號│
│      │        │、2472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03月11日    │   102年05月13日    │   102年07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10月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共4罪)           │(共21罪)          │
├────────┼──────────┼──────────┼──────────┤
│                │                    │                    │101.04.09、101.04.26│
│ 犯  罪  日  期 │101.08.06           │101.09.02、101.09.25│、101.05.05、101.06.│
│                │                    │(各2次)           │09、101.08.26、101. │
│                │                    │                    │08.29(2次)、101.  │
│                │                    │                    │09.16、101.09.23(2 │
│                │                    │                    │次)、101.10.07、   │
│                │                    │                    │101.10.08(4次)、  │
│                │                    │                    │101.10.12(2次)、  │
│                │                    │                    │101.11.01、101.11.08│
│                │                    │                    │(3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9350號            │第13836號           │第532號等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臺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86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388 │102年度易字第467、  │
│事實審│        │                    │號                  │468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18日    │   102年08月28日    │   102年09月24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士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863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388 │102年度易字第467、  │
│      │        │                    │號                  │46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12月13日    │   102年09月30日    │   102年11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10月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                │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共2罪)           │(共11罪)          │
├────────┼──────────┼──────────┼──────────┤
│                │                    │                    │101.07.17、101.07.  │
│ 犯  罪  日  期 │101.09.16           │101.03.24、101.10.22│30、101.08.28(3次)│
│                │                    │                    │、101.09.16(3次)、│
│                │                    │                    │101.09.19、101.09.21│
│                │                    │                    │、101.10.24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32號等           │第3742號等          │第3742號等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467、  │102年度審易字第1225 │102年度審易字第1225 │
│事實審│        │468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9月24日    │   102年07月31日    │   102年07月31日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467、  │102年度上易字第2409 │102年度上易字第2409 │
│      │        │468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11月18日    │   102年10月29日    │   102年10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10月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共同侵入住宅竊盜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一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9.01           │101.09.15           │101.10.03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6567號            │第6567號            │第656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97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7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7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1月16日    │    103年01月16日   │   103年01月16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97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7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02月05日    │   103年02月05日    │   103年02月0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編號1至15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5年10月                                                      │
└────────┴────────────────────────────────┘
┌────────┬──────────┬──────────┬──────────┐
│ 編          號 │         16         │                    │                    │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10.19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9331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年度原上訴字第44 │                    │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6年04月18日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20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7年01月25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6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