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韓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韓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韓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7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9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668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