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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賢峰
選任辯護人
許英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靜榆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嘉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祖佑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

      李曉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074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賢峰、林祖佑均無罪。

理由

壹、程序事項說明:陳賢峰被訴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所得係匯入其所設境外公司開立之附表一編號1至6之本國OffshoreBanking Unit(下稱OBU,即「境外金融業務分行」)帳戶內,林祖佑被訴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所得亦係匯入其所設境外公司開立之附表一編號7之OBU帳戶內,則公訴人所指陳賢峰、林祖佑涉犯之犯罪,其結果地均在本國境內,依法本國有審判權,先此敘明。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賢峰為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境外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林祖佑則為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境外公司負責人,2人均長期在奈及利亞從事買賣仲介業務,渠等均明知貨款若委由奈及利亞「最高外匯交易所」(TOPMOST BUREAU DE CHANGE,下稱TBDC)或「第一外匯交易所」(FIRST BUREAU DE CHANGE,下稱FBDC)匯回國內銀行之OBU帳戶,均無法正確顯示匯款人名稱,竟各基於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及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8年1月至100年12月間,由陳賢峰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5個境外公司所設之6個OBU帳戶予年籍不詳自稱Hussein Hammoud男子(下稱Hussen),林祖佑則提供附表一編號7所示境外公司所設之OBU帳戶給年籍不詳之中國籍大陸合夥人畢學理使用。嗣Hussein及畢學理即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犯意,提供前揭帳戶供自己或他人所屬犯罪集團使用,由自稱為伊拉克政府財務顧問之Aluci Moses(下稱頭稱Moses)於98年1月起以電子郵件聯繫瑞士Phone World LLC公司(下稱電話世界公司)負責人Dieter Karl Schulz(下稱告訴人)佯稱其仲介電話世界公司與美國Halliburton合作之伊拉克油管鋪設計劃已執行完畢,要求電話世界公司需支付法律費用及手續費等,以便向伊拉克政府請領工程款,致電話世界公司陷於錯誤,透過瑞士信貸銀行(Credit Suisse)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各匯款至陳賢峰及林祖佑所開設之OBU帳戶,匯款金額合計美金422萬3696元,陳賢峰及林祖佑再以支付上游廠商貨款等名義,陸續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均匯至境外ZHENG ZHOURED RED-SUN家具等帳戶,因認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均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指上訴人即被告陳賢峰、上訴人即被告林祖佑各涉犯洗錢及幫助詐欺罪,無非係以㈠陳賢峰、林祖佑之供述、㈡電話世界公司指訴及其受詐騙之相關書面資料、㈢美國州電匯詐欺案起訴書、㈣虛偽之電子匯款憑證及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㈤附表一各境外公司之開戶資料、㈥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㈦瑞士信貸銀行發出有關電話世界公司匯款之金球安全金融傳送電報文影本、㈧IP位置查詢資料資為論據。訊據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分別坦承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及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係其以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附表一編號7所示境外公司名義開立之OBU帳戶,並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26及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時間均有非以其公司名義匯入美金之交易紀錄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被告陳賢峰辯稱:伊長期在奈及利亞經商設立SHANKI Nigeria Ltd公司(下稱勝崎公司),從事關於電器、雜貨等貿易事業,銷售各種貨品給奈及利亞當地人士,該公司所銷售貨物係直接向當地工廠或貿易商進貨或由勝崎公司向大陸工廠下單進貨後再出貨至奈及利亞銷售,鑒於奈及利亞當地治安、金融環境、奈拉匯率持續貶值及資金週轉速度不佳之影響,相關款項保留於身上或銀行均有其風險,乃將銷售所得先行匯兌成美金匯回臺灣(即匯入前揭OBU帳戶)後,再以該帳戶內之美金向其供應商或供應商指定之帳戶付款,所以伊將在奈及利亞營業收入委託Hussein兌換美金匯款回臺灣,其辦理方式是由Hussein透過TBDC辦理匯款至前揭OBU帳戶,伊會依約將營業所得的款項透過現金或匯款方式轉入Hussein所經營的AMANDA TRADING&CONTRACTINGCO.LTD公司(下稱AMANDA公司)在FIDELITY BANK PLC銀行(下稱富達銀行)帳戶或交付現金給Hussein並取得TBDC開立之收據。設立多家境外公司的目的是考量公司成本及財務管理;OBU帳戶新設與續約成本相近,為避免稅制變動,故接受管理公司之建議以多家境外公司設立多個OBU帳戶。伊不認識告訴人或告訴人所指之自稱Omar、Moses、Andreson之人,對於告訴人遭詐乙事,完全不知情。且本案尚無相關證據顯示確有國際詐騙案件存在。附表二編號1至26之交易紀錄,僅能證明有相關資金流動,並不能證明伊有任何為掩飾重大犯罪所得或欲協助他人逃避追訴處罰之主觀犯意等語;被告林祖佑則辯稱:伊設立附表一編號7之公司在奈及利亞從事汽車零件及發電機之仲介業務,公司經營模式是下游廠商有購買機器之需求,由伊協助其聯絡上游廠商,確認條件及件數後,由上游廠商直接供貨給下游廠商,另外也有上游廠商有機器庫存,請伊尋找買主,機器銷售交付後,再付款給上游廠商。因為奈及利亞外匯管制嚴格,故伊會透過FBDC將等值之美金匯回伊於上海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之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匯款美金258,303元,是其於奈及利亞之合夥人畢學理所接洽之業務,是從下游廠商收取奈拉後,由畢學理至FBDC處兌換成美金,再匯至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之後再以該帳戶內之美金匯款給上游廠商,伊沒有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幫助詐欺之犯意等語。

三、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再按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而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被告陳賢峰、林祖佑被訴之洗錢及幫助詐欺犯行均屬故意犯,檢察官自應就被告陳賢峰、林祖佑主觀上具備洗錢及幫助詐欺之犯意,提出證據以說服本院達一般通常之人均無所懷疑而得以確信之程度,倘無從達致前揭嚴格證明之程度,自應認其罪證不足而諭知無罪。是被告於經判決有罪確定前,應被認定為無罪,被告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均為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四、經查:

(一)被告陳賢峰92年起開始在奈及利亞經商,專營電器、雜貨之銷售業務,業經同在奈及利亞經商多年之鄧延山、陳燕蘭、張碧雲、王光政證述屬實(見原審卷四第13頁、卷七第8頁反面、第13頁、卷五第2至19、卷九第50至60頁),並有陳賢峰經營之勝崎公司自93年至103年間從台灣、廈門、香港Allied Rich Century Ltd(下稱香港Allied公司)等公司進貨並銷售至奈及利亞之相關進出口報單、發票及其上載明陳賢峰多次往來奈及利亞之護照內頁等在卷可憑(見原審陳報狀卷第3至243頁)。勝崎公司自94至101年間每年均申報稅捐,亦有勝崎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單在卷可憑(見原審答辯狀卷二第74至82頁)。被告林祖佑於前揭時地在奈及利亞經商,專營發電機之銷售,而奈及利亞確有名為「畢學理」之人,亦經奈及利亞經商之鄧仁宏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五第4、6、7頁)。被告陳賢峰、林祖佑辯稱:附表一編號1至6及編號7之帳戶各係專供其等在奈及利亞經商使用之帳戶,並非無據。

(二)奈及利亞約從1984年開始外匯管制,因為外匯短缺,透過銀行匯兌之申請通常要排隊,有可能長達1至3個月都沒有辦法匯回台灣,所以在奈及利亞之台商,有些會透過BDC等地下匯兌方式將款項匯回台灣,透過BDC業者大概1個禮拜就匯回台灣,而且沒有額度限制,但是因為BDC業者的信用度不高,所以一般台商會先要求BDC業者匯款至台商指定的戶頭,確定在收到錢之後才會將錢交給BDC業者,BDC業者有可能從任何一個國家匯款到台灣,因為BDC業者是全世界都有管道,而且不會用台商所設立之公司的名義來匯款,每個台商有自己的換匯管道,每一家BDC業者之匯兌匯率不同、匯兌的速度也不同,而且在奈及利亞的BDC業者常常要看個人交情來決定是不是接受客人匯兌的要求,業經1975、1976年起至2007年止超過30年時間在奈及利亞經商之證人鄧延山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七第13至17頁),該等奈及利亞匯兌之特殊情形,核與證人即奈及利亞台商張碧雲證稱:台商在奈及利亞經商有時會利用該國之地下匯兌公司,由地下匯款公司先行匯款再由台商給付現金是有可能的等語(見原審卷九第55頁)、奈及利亞台商即證人鄧仁宏證稱:在奈及利亞經商,如果銀行沒有開或銀行短缺外匯時,台商會考慮地下匯兌管道等語(見原審卷五第9頁)以及奈及利亞台商即證人陳燕蘭證稱:奈及利亞係外匯管制國家,因銀行辦理匯兌之效率非佳,經常在申請匯兌時要等候銀行之通知,等待銀行通知說有美金了,再拿奈拉去銀行換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2頁反面)均相符合。被告陳賢峰辯稱:因奈及利亞是外匯管制國家,所以在奈及利亞經商期間都是靠Hussein透過BDC將錢匯兌成美金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6之帳戶,伊會依約將持有的現金奈拉或美金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給付Hussein等語及被告林祖佑辯稱:其透過FBDC將款項匯至附表一編號7之OBU帳戶再以該帳戶給付貨款給上游廠商等語,均非無據。尚不得遽以在本國之匯兌經驗推認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未透過銀行,而係透過BDC業者匯兌;而且匯兌時並未查明匯款人的姓名即推認被告陳賢峰對於附表二編號1至26;被告林祖祐對於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匯款為詐欺贓款乙節知情並有意提供各該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帳戶作為洗錢之工具。

(三)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案發後陸續提出收據、匯款單據及其上有本院核章認證之收費單據以證明其等各自答辯要旨所主張之事實,該等文書,業經原審法院函請外交部轉駐奈及利亞代表處協助查明文書之真正與否,據駐奈及利亞代表處函覆原審法院略稱:因奈國境內偽變文件充斥且政府部門行政效率低落而無從查證等語(見原審卷六第50頁),本院認陳賢峰、林祖佑所提供之前揭文書,數量非少且形式一致,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本院認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所提出用以證明交易事實存在之前揭文件(含提出經法院公證時法院所出具之收據及文件上蓋有HighCou rt of Lagos State Cash Office之印文),均得據以作為彈劾證據,而為有利於被告陳賢峰、林祖佑之認定,先此敘明。

(四)茲就告訴人所指遭詐欺之各次匯款,依帳戶逐筆分析如下:

㈠告訴人指訴其於97年12月13日之信件接受指示匯款17520美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內並於97年12月16日匯款17305美元至國泰世華銀行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此筆匯款原未列在起訴範圍內,係由陳賢峰提出該匯款資料,用以證明陳賢峰曾表示不詳姓名之人匯款至前開帳戶時,因匯款人名字誤植,其表示拒絕接受,公訴人乃於104年1月16日之補充理由書內增列此筆匯款為告訴人遭詐騙之匯款之一),該匯款因前揭錯誤原因,經自稱Moses之人於97年12月18日之信件中要求告訴人更正,告訴人依指示更正後始於同月22日匯入附表一編號1帳戶內,有告訴人與自稱Omar及Anders及Moses之往來郵件在卷可憑(見往來郵件卷一第2、7、3、4、13、11、41、50頁,以下其餘各次匯款之原因及證據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不再於判決本文中描述),陳賢峰表示此筆匯款由伊於97年12月22日給付0000000奈拉給TBDC,並於調查站中指稱此次匯兌是因為向Ningbolamo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買冰箱,有TBDC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50頁),雖該筆陳賢峰所指之交易並無發票可佐,然交易未取得發票在奈及利亞國內屬常態,即便奈及利亞人開發票給業者,也都是自己印的,業經證人鄧延山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五第14頁反面),尚難以被告陳賢峰所指於97年間之交易無法取得發票等文件即認定被告陳賢峰所供不足採信。依起訴書漏列本筆交易而由被告陳賢峰主動提出之過程以觀,倘若被告陳賢峰明知該筆來自告訴人之匯款係告訴人遭詐所致,則應在銀行告知被告陳賢峰匯款對象之名稱最後之「Ltd」少一字「d」時,即以補具切結書之方式取得匯款,以免事後因橫生枝節而無法取得前揭款項,何以要再由自稱Moses之人聯絡告訴人請告訴人更正後始取得匯款?且由該帳戶於97年12月19日另有美金660000元之匯入紀錄(匯入美金660000元之紀錄見調查卷第124頁反面;該帳戶迄至97年12月22日始有匯出紀錄,則見同卷第126頁反面)以觀,倘被告陳賢峰知悉前揭款項係他人遭詐欺之所得贓款,何以會在97年12月19日尚匯入大於告訴人匯入之17305元甚多之660000元美金?本院認為告訴人前揭17305元之匯款,仍不能排除是被告陳賢峰與Hussein在97年12月13日前即已先協議以0000000奈拉兌取17305美元,再由Hussein或得知上情之人告知自稱Moses之人,再由自稱Moses之人對告訴人施詐。

㈡自稱Moses之人於97年12月30日要求告訴人給付之第2筆款項計美金119250元,告訴人於98年1月6日依指示電匯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次日入帳,陳賢峰於98年1月8日電匯美金142612元至兆豐商業銀行Security Agent Co LtZ0000000000號帳戶內,同日前開兆豐銀行有29178美金之存款紀錄,有該帳戶開戶申請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195至204頁)。陳賢峰迄至98年1月9日如支付00000000奈拉給TBDC以換取119250美元,亦有TBDC收據及匯款水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51頁);再告訴人於98年2月5日電匯美金10833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隔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114089.19美金,陳賢峰分別於98年2月6日、2月9日、2月10日電匯款26490、9200、100000美金至Tsau Mei Yuen(中文名曹美月,配偶為王光政)、Chen Hsien Feng、Ayaan TradingFze帳戶(各設於台灣或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帳戶),陳賢峰於98年2月6日支付00000000奈拉給TBDC以換取108330美元,亦有TBDC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52頁)。本次告訴人匯款後之98年2月6日匯入曹美月帳戶之26490元美金係王光政委託陳賢峰匯回台灣之美金,復經證人王光政證稱:其在奈及利亞做電腦零組件的生意,前開曹美月的帳戶是供伊在奈及利亞做生意用的。陳賢峰是在奈及利亞認識的台商,認識有10年了,前開26490美金的匯款紀錄,是伊請陳賢峰幫忙匯美金回台灣,同日伊有轉匯26400元至大陸去訂手機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0至12頁、卷九第56至59頁);告訴人於98年3月11日電匯款美金56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隔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92574.19美金,陳賢峰於98年3月12日電匯50000元至Nabeel Perfume Industries(設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帳戶;陳賢峰於98年3月12日支付56000美元之現金給TBDC,亦有TBDC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53頁);告訴人於98年5月7日電匯款美金60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隔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60082.19美金,陳賢峰分別於98年5月8日、5月8日、5月13日電匯款25000、22000、12985美金至Hammoud Hussein Said Kassem、Manar DisTIcaret Sti帳戶(各設於黎巴嫩、土耳其);陳賢峰於98年5月8日支付56000美元,亦有TBDC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55頁);告訴人於98年6月30日電匯款美金130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隔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131598.97美金,陳賢峰於98年7月2日電匯美金131500元至Z.T.S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Ltd(香港帳戶)並於98年7月1日支付美金130000給TBDC業者,有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57頁);告訴人於98年7月8日電匯款美金58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隔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58098.97美金,陳賢峰於98年7月10日電匯美金58000元至Hammoud Hussein Said Kassem於黎巴嫩帳戶;陳賢峰於98年7月9日支付美金5800元,有TBDC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58頁);告訴人於98年8月31日電匯款美金270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隔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273098.97美金,陳賢峰於98年9月2日、9月8日各電匯美金40000、50000、100000、55000、20000元至Henan Huaxing and Cables Co Ltd、Lin.Xiang Rong、香港Allied公司、Chicle 21、ChenYen Lan(中文名陳燕蘭,以上所示公司各設於大陸、香港、瑞士、台灣)帳戶並於98年9月1日給付現金美金127900元給TBDC,有收據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60頁);告訴人於98年10月1日電匯款美金180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同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188192.97美金,陳賢峰於98年10月2日、10月5日、10月6日分別電匯美金14990、50000、20000、150000、88110元至香港Allied公司、Zheng Chun Jing、Hammoud Hussein Kassem、Reinos International Traing Co,Ltd(各設於香港、黎巴嫩、台灣)帳戶,並於98年10月1日給付180000美金給TBDC業者,有收據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62頁);告訴人於98年10月9日電匯款美金180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98年10月12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180092.97美金,陳賢峰於98年10月13日分別電匯美金50000、50000、34000、46000至Zeng Yang、Z.T.SInternati onalIndustrial Co Ltd、Zhang Su(各設於大陸、香港)帳戶並於98年10月12日匯款00000000奈拉給TBDC,且於98年10月13日存入奈拉0000000元,有收據及匯款水單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64頁,該匯款人為陳賢峰,英文名ARthur);告訴人於98年12月2日電匯款美金416333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98年12月3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416415.97美金,陳賢峰於98年12月4日、12月7日別電匯美金25000、30000、100000、22000、44000、44000、10000、20000、70000、30000元至Hammoud Hussein Said Kassem、香港Allied公司、Trade Day Inc(負責人為張碧雲)、Fu ZHou Jiax inIndu sty Co Ltd、Ren Xi ng、Pen Xiaoai、Changzhou Shenlai intl Trading Co Ltd、Xian MAipuintl Trade Ltd、Na beel perfumeindustries(各設於大陸、台灣、黎巴嫩、阿拉伯聯絡大公國、香港)帳戶並於98年12月3日支付奈拉00000000元及於同月7、8日匯款00000000奈拉及00000000奈拉至Amad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之帳戶,有收據及匯款單在卷可憑(見原審答辯狀卷一第103至105頁),前揭匯款至張碧雲帳戶之紀錄,係支付陳賢峰向張碧雲之公司購買庫存品之貨款,業經張碧雲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五第13頁反面)。告訴人於98年12月13日電匯美金316668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99年1月4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318760.96美金,陳賢峰於99年1月5日、1月6日分別電匯美金2000、150000、116000、50000至Wang Dezhi、香港Allied公司、CrccIndustrial Co Limited、Zhang RenJuan(各設於大陸、香港)帳戶,並於99年1月4日給付00000000奈拉,另於同月6、7日分別存入0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40000000)至Amad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之帳戶,有收據及匯款單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66、267頁、答辯狀一卷第107至109頁)。告訴人於99年1月15日電匯美金236666元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於99年1月18日入帳後,該帳戶內餘額尚有237462.96美金,陳賢峰於99年1月19分別電匯美金100000、67000、70000元至香港Allied公司、Cr cc IndustrialCoLimited、Lucky Plus Enterprise Co(各設於大陸、香港)帳戶並於99年1月18日給付00000000奈拉及美金23666給TBDC,另存入奈拉00000000元至Amad 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之帳戶,有收據及匯款單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68、269頁、答辯狀一卷第110至112頁)。以上帳戶於98年12月4日匯出至Trade Day公司帳戶內之99990美金及匯至LuckyPlusEnterpriseCo.LTD70000元均是陳賢峰透過公司的劉敏杰跟公司購買庫存貨品所支付的貨款,亦經張碧雲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五第12至14頁、卷九第51頁反面)。前述㈠㈡告訴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從告訴人第1次電匯之97年12月間前即已使用超過4個月,迄至99年1月25日止,各計有97筆的匯入紀錄,告訴人匯入之次數僅有14次,占比甚低,各次匯入之金額也並沒有明顯高過其他匯款金額,而99年1月18日告訴人最後一次匯款至該帳戶後,99年1月20日、99年2月5日、99年2月12日、99年3月3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9日另有13000、9988、9959、580000、17320、9990美金之匯入紀錄,有該帳戶匯款明細表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124至128頁),顯與一般供洗錢之帳戶內多為一次性供匯入犯罪所得款項使用有異,帳戶使用時間亦非短,沒有短時間即銷戶之異常情形,而陳賢峰所提出之TBDC收據、匯款水單(匯入Amada公司於富達銀行帳戶)等文書,從94年12月4日即有留存紀錄,有前揭文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六證物袋),該文書之形式一致,張數甚多,部分匯款單據及收據尚有奈及利亞法院公證之印章(見答辯狀卷一證2),被告陳賢峰辯稱:其與自稱Hussein之男子往來甚久,其信任Hussein利用TBDC處理從奈及利亞匯出美金之事,並非無據。

㈢告訴人於99年3月2日匯款120000至附表一編號2帳戶,於次日入帳,99年3月4日他人匯入99941.46美金,同月5日陳賢峰匯165000美元給Ten Shao HUA,並於同月3日支付00000000奈拉給TBDC;於次日及3月8日存入奈拉合計00000000元至Amada公司於富達銀行之帳戶,有收據及匯款單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19、220頁);告訴人於99年3月18日匯款103334美元至附表一編號2帳戶,於次日入帳,陳賢峰於同月22日、23日分別匯款35000、39000、23200美元至香港Allied公司、Teng Shao HUA、Kingwise China Co,LTD.帳戶,TBDC於99年3月19日收到該帳戶匯款奈拉00000000元,陳賢峰公司並於99年3月22日分別存入奈拉0000000、0000000(計00000000)至Amad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之帳戶,有收據及匯款單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21、222頁、答辯狀卷一第221、222頁);告訴人於99年5月28日匯款美金100000萬至附表一編號2帳戶,99年5月31日入帳,99年6月1日陳賢峰匯出120000美金至香港Allied公司;TBDC於99年5月31日收到Management Finace Co.LT D.給付奈拉00000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可憑(調查卷第225頁),99年6月1日另存入0000000、0000000,計00000000至Amad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帳戶內(見調查卷第226頁);99年11月4日匯入148415美元,次日入帳,同月8日陳賢峰匯出140000至香港Allied公司,TBDC於99年11月5日收到Contract Managent Co,Ltd給付奈拉00000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見調查卷第216頁),99年9月20日分別存入0000000、367100、0000000(計00000000)至Amad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之帳戶內(見調查卷第217頁)。告訴人前開附表一編號2之匯入款,陳賢峰均已支付等值之奈拉給TBDC,且該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自99年2月5日起至101年2月2日止計有177筆交易紀錄,告訴人匯入此帳戶之筆數僅有5筆,所佔比例及金額均甚低,另外告訴人在99年3月3日匯入12000美金後,次日該帳戶尚有99941美金之匯入紀錄;99年5月5日告訴人匯入166000美金後,99年5月間尚有多筆匯入紀錄(各為美金35164、54919、54419、77394元);99年5月31日告訴人匯入100000美金後,同日尚有71990美金之匯入紀錄,次月亦有多筆匯入紀錄,超過告訴人匯款數額者有6月7日的美金109000元、6月9日的美金174970元;7月16日尚有達美金349990元之匯入紀錄,告訴人匯入該帳戶最後一筆美金148415元之後,該帳戶仍有同年11月12日的美金(下同)89955元、11月23日的9175元、11月24日的72350元、12月7日的339263元、12月9日的4975元、12月10日的5185元、12月13日23000元、12月21日的38628元、次年1月31日的3167元及1月31日的13167元之匯入紀錄,另有其他貨幣之匯入紀錄(美金部分見調查卷第100至107頁正面,其餘國家之貨幣見同上卷第107頁反面至109頁),比對上開帳戶使用情形,核與一般商業交易使用模式並無不同,與一般提供詐欺、洗錢帳戶均由詐欺集團持用並均短暫持用以免帳戶遭凍結之情形有異,且被告陳賢峰均提出匯入款項相符之TBDC業者之收據證明並說明匯兌之過程,被告陳賢峰辯稱:附表一編號2之帳戶係供其經營商業使用並未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等語,可以採信。

㈣99年8月4日告訴人電匯美金21000元至附表一編號3帳戶,於次日入帳,同月9日、10日各匯款20000、160000、56000至香港Allied、Yao Huan jian iron And Steel、Fuzhou Hong Desheng Plastic帳戶(分別設於香港、大陸),TBCD於99年8月5日收到Contract Managen t Co,Ltd給付奈拉00000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見調查卷第213頁),99年8月6日及同月9日分別存入0000000奈拉(下同)、0000000、0000000、0000000(計00000000奈拉)至Amad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之帳戶內(見調查卷第214、215頁);告訴人於99年9月15日匯入附表一編號3帳戶計180695.6美元,次日入帳,陳賢峰同月17日、20日各匯出80000美金、11萬美金至香港Allied公司、Fuzhou Hong Desheng Plastic帳戶(分別設於香港、大陸),TBDC於99年9月16日收到Contract Managent Co,Ltd給付奈拉00000000元,有收據1紙在卷(見調查卷第216頁),99年9月20日分別存入0000000奈拉(下同)、367100、0000000(計00000000奈拉)至Amada公司設於富達銀行帳戶內,亦有匯款單據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17頁),顯見被告陳賢峰就告訴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帳戶之美金均提供等值之奈拉或美金,且告訴人匯款至該帳戶最後一筆入帳後,同年10月18日該帳戶尚有15446.45歐元之匯入紀錄;同年10月20日尚有2996.84英鎊之匯入紀錄;美金部分則有高達11筆匯入紀錄,其中最大額為99年10月14日的美金239258元之匯入(見調查卷第71至74頁),此與一般提供他人犯罪使用之帳戶在最後一次使用並領出款項後即銷戶不再使用之情形有異,依陳賢峰提出之前揭收據及匯至Amada公司之匯款紀錄,被告陳賢峰辯稱:其不知道告訴人前揭匯入前揭帳戶之2筆匯款是他人詐欺所得,其透過Hussein匯前揭美金至前開帳戶後有給付等值奈拉或美金給Hussein等語,可以採信。

㈤告訴人於99年12月16日匯款150500美金後於次日入帳,陳賢峰於同月20日、22日、23日各匯出349985、79985、39985美金至香港Allied公司、Xu Wen Liang,TBDC於99年12月17日收到Constract Management Co,LTD給付之奈拉00000000元,有收據1只附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33頁);99年12月17日、同年月20日分別再存入奈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合計00000000)至Amanda公司,有匯款單據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34、235頁)。告訴人於99年12月31日匯款美金72000元後,於次日入帳,陳賢峰於同月3日、5日各匯出15985、71985美金,TBDC於100年1月3日收到Constract Management Co, LTD給付之奈拉00000000元,有收據1只附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43頁);100年1月5日分別再存入奈拉(下同)0000000、500000(合計00000000)至Amanda公司,有匯款單據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44頁),前開告訴人匯入附表一編號4帳戶之第一筆匯款部分,並有SKyTime TRan Technologies Ltd.99年12月1日之發票(美金35000)、99年12月6日之發票(美金80000)及陳賢峰公司開立之99年12月3日、4日(計美金35700元)、99年12月7、11、15日之發票(計美金81600元)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36至242頁);第2筆匯款部分則有同一公司99年12月18日之發票(美金72000)及陳賢峰公司開立之99年12月20、23、28日之發票(美金計73400元)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245至248頁)。附表一編號4之帳戶從99年3月29日起至100年1月26日止計有16筆匯入紀錄、14筆匯出紀錄,僅2筆匯入紀錄為告訴人匯款,有該帳戶之匯入匯出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120頁),而告訴人99年12月17日匯入美金150480元之後該帳戶尚有3筆匯入各為美金(下同)6470、38126、1608 2之紀錄;告訴人100年1月3日匯入72000之後,同月6日、11、2、19、26日各有30000、25000、39360、17320、30000、2961元之匯入紀錄。

㈥告訴人於100年5月19日電匯20萬美金至附表一編號5之帳戶內,同月23日入帳,同月23日、27日、30日陳賢峰分別匯出5萬、3萬、11萬至All Fields Trading Co,Ltd、JieMing Fwu、Lin pi Han帳戶內,TBDC於100年5月23日收到Management logistic Co, LTD給付之奈拉00000000元,有收據1只附卷可憑(見調查卷第193頁);100年5月4日、25日、31日分別再存入奈拉0000000、0000000、287400、200000(合計00000000)至Amada公司,有匯款單據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194頁),前開100年3月23日匯出款項係支付貨款,另有Prestige Cosmetic Nig Ltd於100年5月13日之發票(金額50000萬元)及陳賢峰公司100年5月13日、16日、18日(計50964元)之發票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195至198頁),該帳戶開立時間為100年2月23日,持續均有正常使用,迄至101年1月30日始結清,告訴人匯款至該帳戶後尚有6次存入紀錄,金額分別為美金(下同)56850、75600、183753、137575、137575、28148元,有該帳戶開戶資料及臨時對帳單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61頁反面至62頁反面)。

㈦100年9月8日、100年10月18日告訴人各匯款20萬美金、100031.92美金至附表一編號6帳戶均於隔日入帳,被告於100年9月9日、9月13日、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1日有匯款34000、20000、60000、70000、50000、20000、100000至Huseen Hamound(同日同金額3400元二次)、ZhengZhou Red-Sun FutureCorp、Nabeel Perlfume Industries(同日同金額7000元2次)、Taizhou Genour Power Machinery Co,Ltd、M/S.Jaywir Trading Co,LLC、ElibomTEchnology(HK)Limited,TBDC分別於100年9月12日、10月21日收到Global Consultant&Service Co,Ltd給付奈拉00000000、00000000元,有收據2紙附卷可憑(見原審答辯狀卷一第19、31頁);100年10月21日附表一編號6之境外公司分別存入奈拉0000000、0000000(合計00000000)至Amanda公司,有匯款單據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六第40頁),另有Prestige Cosmetic NigLtd於100年9月2日、5日、6日之發票(金額為美金60000、70000、70000)、陳賢峰公司100年9月2、3、5、7、8、9日(計202776元)之發票(見調查卷第201至211頁)、Z.T.S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Co,Ltd於100年10月14日之發票(金額美金10萬)及陳賢峰開立100年10月15、16日(金額計102000元)之發票在卷可憑(原審答辯狀卷一第35至39頁)。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自100年2月24日起至101年2月9日止總計有約80多筆之轉帳紀錄,其中告訴人所轉入之2筆紀錄後,尚有多筆授權轉入之紀錄,其中2011年10月13日達美金149980元,2011年10月19日告訴人轉入99980之後,2011年10月24日、11月1日、11月2日、11月11日、11月16日、1月18日、11月22日尚分別有49980、57715、15980、18890、96720、9980、90029、7434美金之轉入紀錄,有附表一編號6帳戶之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63頁反面至64頁反面);且陳賢峰曾於100年6月8日收到匯款銀行存匯28795美元至附表一編號6之帳戶內,經聯絡受款人,受款人表示不願意補切結書而退匯,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月15日(103)遠銀融字第1號函及函附之匯款相關規定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66、67頁),以上附表一編號4、5、6之帳戶之使用情形與一般三角貿易之支付情形相符,並與發票、匯兌資料及該帳戶之匯入明細在卷可憑,且該帳戶在告訴人匯款後尚持續使用而未銷戶,被告陳賢峰辯稱其因經營商業正常使用附表一編號4、5、6之帳戶,告訴人等所匯入之款項係Hussein與其言明之匯兌金額並由其支付等值貨幣給TBDC等語,可以採信。

㈧附表一編號7係林祖佑開立之帳戶,告訴人於100年12月23日匯款258333美金至林祖佑前開帳戶,亦經告訴人指訴前開匯款係其受詐欺所匯入之第30筆款項,林祖佑於100年12月27日、29日、101年1月2日各匯美金(下同)15000、37000、58000、75000、76000元至Hussein Said KassemCo,Ltd、Censt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ZeroLimited(下稱Zoro公司),並於100年12月26日收受匯款後於同月29日支付奈拉0000000元給FBDC,有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50頁反面),且有各該交易之發票(見他字卷第106、134至138、142、143頁)在卷可憑。Zero公司之負責人為鄧仁宏,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申請書、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157至164頁)。鄧仁宏與林祖佑有發電機交易之事實,業經證人鄧仁宏證稱:伊於奈及利亞從事發電機之貿易工作,設立Zero公司,認識林祖佑,是在奈及利亞汽車零件市場認識的,Zero公司應該曾經交付發電機給林祖佑銷售過,因為做發電機有很多非洲那邊的台灣人會說他們有客戶要,會派人過來奈及利亞的倉庫取貨,付款是給當地貨幣或是在給美金,伊兄弟英文名叫Tony,中文名是鄧仁傑,伊與鄧仁傑是合作經營,鄧仁傑本身並沒有帳戶,在合作期間客戶是獨自經營的或一起開發的都有,兆豐銀行帳戶鄧仁傑也會使用,伊也認識畢學理,畢學理也曾經跟伊叫過發電機等語屬實(見原審卷五第3至8頁)。又在告訴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7帳戶之前,林祖佑亦曾於100年11月22日向上游廠商陳賢峰調貨,並於100年12月3日開立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徵,經由FBDC匯入美金87563元於同月6日給付FBDC等值之00000000奈拉,並於同月6日至陳賢峰指定之勝崎公司之帳戶內,有勝崎公司開立給TROPICAL CONTRTACT LTD(下稱TROPICAL公司)之發票(金額87004美金,時間100年11月22日)1紙、TROPICAL公司開給上游廠商之發票4紙及FBDC收據1紙在卷可憑(見他字卷第92至97頁)。TROPICIAL公司提出之FBDC之收據除本件匯款之419930元之外,復有100年12月6日、12月13日、12月20日、12月21日、101年1月3日、1月6日、1月16日、2月2日、2月3日之收據及與該帳戶匯出款項相關交易發票在卷可憑(見97至165頁)。以林祖佑在告訴人匯入258333美金之後,尚有於隔年1、2月有大額之美金匯入紀錄等節以觀,被告林祖佑辯稱伊不知道FBDC業者於100年12月26匯入附表一編號7之帳戶內之款項係他人詐騙所得贓款,該帳戶係TROPICAL公司其用以支付發電機之貨款所用,匯兌時並已給付FBDC地下匯兌公司等值之奈拉等語,可以採信。

(五)告訴人匯款至陳賢峰、林祖佑附表一所示之OBU帳戶後,固有部分OBU轉入款項轉匯Hussein之情形,然陳賢峰除委由Hussein匯兌之外,亦與Hussein有交易往來紀錄,有發票在卷可憑(見原審答辯狀卷二第89至94頁),且前開匯款至Hussein Said-Kassem Hammoud帳戶之金額,陳賢峰之部分僅有98年5月8日之美金(下同)25000元、98年5月13日之12985元、98年6月2日之10000元、98年7月10日之58000元、98年12月4日之25000元、100年9月8日之34000元;林祖佑部分僅有100年12月27日的15000元,除附表二編號8之58000元之外,均與告訴人各次匯入前揭帳戶(即98年5月8日之60000元、98年6月1日之83248.19元、98年12月3日之416333元、100年9月8日之199980元、100年12月26日之258313元)差距甚多,亦即除附表二編號8與告訴人匯款之金額相同之外,均低於告訴人匯款金額甚多,依該等匯款至Hussein帳戶之款項觀之,難認陳賢峰、林祖佑是幫忙Hussein洗錢,而附表二編號8該次匯款給Hussein之58000元,據陳賢峰所指係其公司支付汽車電瓶之貨款給「Nort hstar Project Ventures Ltd」之款項,由於時間久遠而未能尋獲發票,然依其答辯狀二證16陳賢峰所提Hussein與其於100年間之交易之發票上記載發票之抬頭均為「Nort hstar Project Ventures Ltd」,且發票上所載品名均為汽車電瓶,而該電瓶之買入金額在美金1萬至6萬8千之間,有發票6紙在卷可憑(見原審答辯狀卷第89至94頁),被告辯稱:該次匯款美金58000元給Huessein是為了支付電瓶貨款等語,從金額上看來,也非不可能,且商業上採用匯款之方式來給付貨款,取代以現金直接給付,或是為了帳款管理之方便;或是為了留下匯款之紀錄,並非難以想像,是以陳賢峰本次交易,縱令仍經由匯兌而匯款至Hussein帳戶,而非直接給付奈拉現金給Hussein,難認不合常理。至於奈及利亞與台灣時差為7小時,陳賢峰給付匯兌款項給TBDC之時間與告訴人匯款至陳賢峰OBU帳戶之時間為同1日,經推認有可能陳賢峰給付匯兌款時(奈及利亞時間)比陳賢峰看到告訴人匯款款項入帳時(台灣時間,比奈及利亞早7個小時)晚1日,此與陳賢峰辯稱:通常其為看到匯款水單才給付匯兌款項給TBDC等語相符,是以前揭時差之存在,亦不足為不利於陳賢峰之認定。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提出之交易、匯款紀錄及各次匯款之說明及前引與陳賢峰、林祖佑交易之台商(張碧雲、鄧仁宏)、借用陳賢峰帳戶匯款之台商(王光政)、借款給陳賢峰之台商(陳燕蘭),均足證前揭附表一各編號之帳戶確有實際作為商業交易或平日借款使用,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與告訴人所指之實施詐騙之人與取得該帳戶內匯款之私人或公司(含前揭所引與匯款有關之台商張碧雲、陳燕蘭、王光政、鄧仁宏或其所經營之公司)有何關聯性,本案在不能排除對告訴人實施詐術之人即自稱Omar、Moses、Andreoson等人利用奈及利亞地下匯兌市場欠缺管理之漏洞與地下匯兌公司之人員勾結,透過Hussein隱瞞陳賢峰,偽稱提供匯兌服務而為附表二編號1至26之行為;透過FBDC業者或畢學理隱瞞林祖佑,偽稱提供匯兌服務而為附表二編號27之行為,不得以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所設之OBU帳戶有前揭附表二所示贓款之流入,即認定該等帳戶並非供陳賢峰、林祖佑在奈及利亞經商使用,而係專供犯罪集團洗錢之用。至告訴人所指陳賢峰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帳戶有其他筆匯入款項也是其他人遭詐騙匯入之款項云云,並未據公訴人提出任何人證、物證供本院參酌,尚不得以告訴人提出之郵件即率予認定陳賢峰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帳戶其他筆匯入款亦有供詐欺集團使用。再者,被告陳賢峰固曾因涉洗錢案件遭調查,然該案之案發時間在101年間,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本案告訴人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6帳戶內之時間均在100年年底之前,自亦不得以前開案件之存在,認定被告陳賢峰對於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可能幫助他人取得贓款乙節有所認識並容認該情形發生。又BABSANIMASHUAUN、LABSANIMA SHAUN於原審所證其在奈及利亞曾經參與查證,經查並無被告陳賢峰所指Hussein之公司等語,亦無從使本院得有Hussein該人、TBDC、FBDC二地下匯兌組織不存在之心證。告訴人於原審所指遭詐騙之經過亦僅足以證明其所指詐騙事實之存在,惟無從證明被告陳賢峰、林祖佑對該匯款為贓款乙節知情並容認該洗錢或幫助詐欺之發生,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就告訴人所指遭詐欺之各次匯款,依帳戶逐筆分析其金流,且經比對系爭OBU帳戶使用情形,核與一般商業交易使用模式並無不同,即帳戶使用時間並非短暫,沒有短時間旋銷戶之異常情形,顯與一般供詐欺、洗錢之帳戶內多為一次性供匯入犯罪所得款項使用,並均短暫持用以免帳戶遭凍結之情形大相逕庭。公訴人前揭所舉之證據,僅能證明確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欺所得有匯入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所開立之OBU帳戶內,惟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陳賢峰、林祖佑確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故意之心證。被告縱有部分未能舉證或無從調查,因其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尚難遽為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被告陳賢峰、林祖佑之罪證均有未足,依法應就2人均為無罪之諭知。原審疏未詳查,遽對被告陳賢峰、林祖佑論罪科刑,於法即有未合。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並無理由;而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提起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陳賢峰、林祖佑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被告陳賢峰、林祖佑所開設之境外公司及OBU帳戶表)┌──┬─────────────┬──────┬────────────────┐│編號│ 境外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開立帳戶 │├──┼─────────────┼──────┼────────────────┤│ 1 │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 陳賢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行 ││ │NT. CO., LTD. │ │第000000000000號 │├──┼─────────────┼──────┼────────────────┤│ 2 │MANAGEMENT FINANCE CO., │ 陳賢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 │LTD. │ │號 │├──┼─────────────┼──────┼────────────────┤│ 3 │CONTRACT MANAGEMENT CO., │ 陳賢峰 │玉山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 │LTD. │ │第0000000000000號 │├──┼─────────────┼──────┼────────────────┤│ 4 │MANAGMENT FINACE CO., │ 陳賢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行 ││ │LTD. │ │第000000000000號 │├──┼─────────────┼──────┼────────────────┤│ 5 │MANAGEMENT LOGISTIC CO. , │ 陳賢峰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LTD. │ │第00000000000000號 │├──┼─────────────┼──────┼────────────────┤│ 6 │GLOBAL CONSULTANT& SERVICE│ 陳賢峰 │遠東商業銀行國外部 ││ │CO., LTD. │ │第00000000000000號 │├──┼─────────────┼──────┼────────────────┤│ 7 │TROPICAL CONTRACT CO., LTD│ 林祖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 │ │第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電話世界公司匯入款項明細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    匯入帳戶      │匯款日期      │金   額 │ 備註 │     告訴人匯款原因           │告訴人實際匯款情形            │
│    │   名稱及帳號     │              │(美金) │      │                              │                              │
├──┼─────────┼───────┼────┼───┼───────────────┼───────────────┤
│  1 │NEW INTERNATIONAL │97/12/16      │ 17,305 │104年1│◆Kazeem Omar於2008.11.12寄電 │◆告訴人回覆將從瑞士信貸銀行匯│
│    │INVESTMENT.       │              │        │月16日│  子郵件至PhoneWorld公司的聯絡│  款(卷一P.41)。因係告訴人第│
│    │CO.,LTD.國泰世華商│              │        │補充理│  信箱:[email protected]│  一次匯款,將受款人New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由書增│  。在本封電子郵件中(卷一P.2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列編號│  ),Kazeem Omar表示伊係伊拉 │  Company Ltd.誤植為New       │
│    │號                │              │        │12-1  │  克政府負責油品業務官員,尋求│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                  │              │        │      │  西方國家人士參與投資合作機會│  Company Ltd.,國泰世華銀行因│
│    │                  │              │        │      │◆告訴人於2008.11.20(卷一P.3 │  而拒絕入帳Aluci Moses要求告 │
│    │                  │              │        │      │  反)詢問Kazeem Omar投資案細 │  訴人更正(卷一P.50)。(嗣收 │
│    │                  │              │        │      │  節(……Please advise what  │  款日97.12.22)。            │
│    │                  │              │        │      │  is involved here……),並下│                              │
│    │                  │              │        │      │  載附件表格(卷一P.7)。據此 │                              │
│    │                  │              │        │      │  Kazeem Omar在2008.11.21回覆 │                              │
│    │                  │              │        │      │  (卷一P.3)投資案的情形,謂 │                              │
│    │                  │              │        │      │  伊係負責伊拉克石油部門承包合│                              │
│    │                  │              │        │      │  約的核准及工程款付款事宜,自│                              │
│    │                  │              │        │      │  2000年起,美商Halliburton及 │                              │
│    │                  │              │        │      │  其他承包商共同承攬伊拉克一油│                              │
│    │                  │              │        │      │  管鋪設工程。合約金額虛增了美│                              │
│    │                  │              │        │      │  金12,500,000元。基於伊拉克政│                              │
│    │                  │              │        │      │  府官員禁止開設海外銀行帳戶,│                              │
│    │                  │              │        │      │  故伊及其同事計劃將虛增的合約│                              │
│    │                  │              │        │      │  金額移轉至海外合作人的帳戶,│                              │
│    │                  │              │        │      │  並提供海外合作人25%的利潤。 │                              │
│    │                  │              │        │      │◆Kazeem Omar於2008.11.21再度 │                              │
│    │                  │              │        │      │  解釋(卷一P.4),合約金額虛 │                              │
│    │                  │              │        │      │  增美金12,500,000元後,增至美│                              │
│    │                  │              │        │      │  金45,000,000元,虛增的金額將│                              │
│    │                  │              │        │      │  移轉到海外合作人的帳戶。伊的│                              │
│    │                  │              │        │      │  主要目的是希望完成本項合約虛│                              │
│    │                  │              │        │      │  增移轉資金計畫後,移民到美國│                              │
│    │                  │              │        │      │  或英國等民主國家。伊並會在伊│                              │
│    │                  │              │        │      │  拉克當地成立一家PhoneWorld  │                              │
│    │                  │              │        │      │  LLC,以便讓告訴人取得合格承 │                              │
│    │                  │              │        │      │  包商資格。                  │                              │
│    │                  │              │        │      │◆Kazeem Omar於2008.11.26聲稱 │                              │
│    │                  │              │        │      │  (卷一P.13反)已取得伊拉克政│                              │
│    │                  │              │        │      │  府石油部門的核准,並通知告訴│                              │
│    │                  │              │        │      │  人,不久將會有伊拉克財政部門│                              │
│    │                  │              │        │      │  的官員與告訴人聯繫有關款項如│                              │
│    │                  │              │        │      │  何匯入告訴人指定銀行帳戶乙事│                              │
│    │                  │              │        │      │                              │                              │
│    │                  │              │        │      │◆自稱在Regency Finance工作的 │                              │
│    │                  │              │        │      │  Scott Anderson於97.11.28(卷│                              │
│    │                  │              │        │      │  一P.11)通知告訴人,未來將透│                              │
│    │                  │              │        │      │  過伊拉克境外的銀行負責付款清│                              │
│    │                  │              │        │      │  算交易,聯絡人是在加拿大的  │                              │
│    │                  │              │        │      │  Jason Warwick,日後PhoneWorl│                              │
│    │                  │              │        │      │  d亦可透過該境外銀行收取工程 │                              │
│    │                  │              │        │      │  款項。                      │                              │
│    │                  │              │        │      │◆Jason Warwick隨後於2008.11. │                              │
│    │                  │              │        │      │  28來信(卷一P.12),謂伊是代│                              │
│    │                  │              │        │      │  表Barclays Bank,有一位在英 │                              │
│    │                  │              │        │      │  國Regency Finance工作的Scott│                              │
│    │                  │              │        │      │   Anderson通知Barclays Bank,│                              │
│    │                  │              │        │      │  要求將款項儘速轉入PhoneWorld│                              │
│    │                  │              │        │      │  的指定帳戶,因此Barclays    │                              │
│    │                  │              │        │      │  Bank需要告訴人的身分證件、地│                              │
│    │                  │              │        │      │  址、信用卡帳單、公用費率帳單│                              │
│    │                  │              │        │      │  等資料以查驗身分。之後一位自│                              │
│    │                  │              │        │      │  稱是來自barclaysoffshorese  │                              │
│    │                  │              │        │      │  rv.net的David Moss於97.12來 │                              │
│    │                  │              │        │      │  信通知(卷一P.24),告訴人已│                              │
│    │                  │              │        │      │  成功在BarclaysBank開立網路銀│                              │
│    │                  │              │        │      │  行帳戶,並告知告訴人如何在網│                              │
│    │                  │              │        │      │  路上啟動帳戶。              │                              │
│    │                  │              │        │      │◆自稱Aluci Moses之人士於     │                              │
│    │                  │              │        │      │  97.12.13來信稱(卷一P.39),│                              │
│    │                  │              │        │      │  伊將取代之前的Jason Warwick │                              │
│    │                  │              │        │      │  來負處理帳務交易結算乙事,之│                              │
│    │                  │              │        │      │  後並要求告訴人匯款美立網路銀│                              │
│    │                  │              │        │      │  金17,320元至New Internationa│                              │
│    │                  │              │        │      │  l Investment Company Ltd設於│                              │
│    │                  │              │        │      │  台灣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卷一│                              │
│    │                  │              │        │      │  P.40)。                    │                              │
├──┼─────────┼───────┼────┼───┼───────────────┼───────────────┤
│  2 │NEW INTERNATIONAL │ 98/1/1       │119,25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7.12.30要求告 │◆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INVESTMENT.       │              │        │編號13│  訴人支付第二筆匯款,計美金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119,250元(卷一P.57)。     │  第00000000000帳戶於98.1.6收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98.1.1並解釋(卷一P.70),如│  到PhoneWorld第二筆匯入款美金│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果不於下星期付款,則98年度將│  119,250元。(收款日載為98.1.│
│    │號                │              │        │      │  會採用新的費率,費用將高達美│  7)                         │
│    │                  │              │        │      │  金260,000元,至於匯款帳戶同 │                              │
│    │                  │              │        │      │  樣是New Internatio nal      │                              │
│    │                  │              │        │      │  InvestmentCompany Ltd設於台 │                              │
│    │                  │              │        │      │  灣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3 │NEW INTERNATIONAL │ 98/2/5       │108,33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8.1.19(卷一P │◆告訴人後於98.2.5第三次匯款美│
│    │INVESTMENT.       │              │        │編號14│  .92)稱伊拉克財政部門要求告 │  金108,330元到NewInternationa│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訴人必須再支付稅務費用美金  │  l Investment Company Ltd設於│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296,830元。基於告訴人已支付 │  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帳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132,500元(註:             │  戶(收款日則為98.2.6)。    │
│    │號                │              │        │      │  告訴人已匯款金額是17,3 ,320 │                              │
│    │                  │              │        │      │  +119,250=136,570元),尚需支│                              │
│    │                  │              │        │      │  付餘額296,830-132,500=    │                              │
│    │                  │              │        │      │  164,330元。                 │                              │
│    │                  │              │        │      │◆Kazeem Omar於98.2.4稱(卷二P│                              │
│    │                  │              │        │      │  .6),有一位女士願意投資美金│                              │
│    │                  │              │        │      │  56,000元,故告訴人僅需支付差│                              │
│    │                  │              │        │      │  額108,330元。               │                              │
├──┼─────────┼───────┼────┼───┼───────────────┼───────────────┤
│  4 │NEW INTERNATIONAL │ 98/3/11      │ 56,000 │原附表│◆Kazeem Omar於98.2.10來信稱(│◆告訴人於98.3.11第四次匯款美 │
│    │INVESTMENT.       │              │        │編號15│  卷二P.20),之前願意投資美金│  金56,000元(卷二P.82)至New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56,000元的那位女士不幸死於炸│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彈攻擊。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Aluci Moses於98.2.18來信稱(│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則 │
│    │號                │              │        │      │  卷二P.35-36),伊拉克方面要 │  為98.3.12)。               │
│    │                  │              │        │      │  求儘速付款美金56,000元。    │                              │
│    │                  │              │        │      │  Kazeem Omar緊迫盯人於98.2.19│                              │
│    │                  │              │        │      │  稱(卷二P.42),若不儘速付款│                              │
│    │                  │              │        │      │  將有處罰。                  │                              │
├──┼─────────┼───────┼────┼───┼───────────────┼───────────────┤
│  5 │NEW INTERNATIONAL │ 98/5/7       │ 6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謊稱需與伊拉克政 │◆告訴人於98.5.7第五次匯款美金│
│    │INVESTMENT.       │              │        │編號16│  府溝通付款適用稅率乙事,而告│  60,000元至New International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訴人不克前往伊拉克,Moses   │  Investment Company Ltd設於國│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Aluci於98.1.13(卷一P.83)建│  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帳戶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議告訴人須指派一人以代表告訴│ (收款日為98.5.8)。         │
│    │號                │              │        │      │  人處理,由Aluci Moses的同事 │                              │
│    │                  │              │        │      │  Andres Jacques擔任,並附上  │                              │
│    │                  │              │        │      │  Andres Jacques的加拿大護照影│                              │
│    │                  │              │        │      │  本。                        │                              │
│    │                  │              │        │      │◆告訴人與Aluci Moses及Kazeem │                              │
│    │                  │              │        │      │  Omar一直持續電子郵件往來報告│                              │
│    │                  │              │        │      │  與伊拉克財政部門交涉過程,結│                              │
│    │                  │              │        │      │  論是告訴人必須再增加付款美金│                              │
│    │                  │              │        │      │  213,000元。                 │                              │
│    │                  │              │        │      │  Kazeem Omar為取信告訴人繼續 │                              │
│    │                  │              │        │      │  投資,稱伊有找到金援,對方同│                              │
│    │                  │              │        │      │  意投資美金45,000元,並提出已│                              │
│    │                  │              │        │      │  於98.4.3匯款的單據(卷三P.20│                              │
│    │                  │              │        │      │  )。                        │                              │
│    │                  │              │        │      │◆Aluci Moses也稱伊以前的客戶 │                              │
│    │                  │              │        │      │  Winsome Trust(負責人是     │                              │
│    │                  │              │        │      │  Robert Joseph Andres)也願意│                              │
│    │                  │              │        │      │  投資美金24,800元,並提供美國│                              │
│    │                  │              │        │      │  銀行(Bank of America)已於   │                              │
│    │                  │              │        │      │  98.5.4匯款的單據(卷三P.14  │                              │
│    │                  │              │        │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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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NEW INTERNATIONAL │ 98/5/28      │ 83,200 │原附表│◆就上開美金213,000元的差額, │◆告訴人後於98.5.28第六次匯款 │
│    │INVESTMENT.       │              │        │編號17│  告訴人、Aluci Moses及Kazeem │  美金83,200元至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Omar各負擔60,000元、24,800元│  New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45,000元,合計129,800元,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仍不足83,200元(卷三P.42)。│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號                │              │        │      │  Aluci Moses及Kazeem Omar推託│  98.6.1)。                  │
│    │                  │              │        │      │ 沒有財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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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NEW INTERNATIONAL │ 98/6/30      │13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8.6.18稱(卷三│◆告訴人後於98.6.30第七次匯款 │
│    │INVESTMENT.       │              │        │編號18│  P.92)伊拉克政府要求告訴人需│  美金130,000元至New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再支付美金300,020元,並稱伊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願意尋求金援約美金100,000元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剩下的就請告訴人想辦法。  │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號                │              │        │      │◆告訴人尋求Kazeem Omar意見, │  98.7.1)。                  │
│    │                  │              │        │      │  Kazeem Omar則建議(卷三P .96│                              │
│    │                  │              │        │      │  )剩下的美金200,030元由伊與 │                              │
│    │                  │              │        │      │  告訴人各負擔一半。          │                              │
│    │                  │              │        │      │  Aluci Moses後於98.6.25稱伊的│                              │
│    │                  │              │        │      │  金主僅能負擔美金60,000元,並│                              │
│    │                  │              │        │      │  提出已匯款美金60,000元的單據│                              │
│    │                  │              │        │      │  (卷三P.108、111)。        │                              │
│    │                  │              │        │      │◆Kazeem Omar則稱(卷三P.114)│                              │
│    │                  │              │        │      │  ,伊的金主僅能額外增加美金  │                              │
│    │                  │              │        │      │  10,000元,亦即本次可投資美金│                              │
│    │                  │              │        │      │  110,000元,是以告訴人所需負 │                              │
│    │                  │              │        │      │  擔的金額是美金300,030-     │                              │
│    │                  │              │        │      │  60,000-110,000=130,03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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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NEW INTERNATIONAL │ 98/7/8       │ 58,000 │原附表│◆Kazeem Omar於98.7.7來信稱( │◆告訴人於98.7.8第八次匯款美金│
│    │INVESTMENT.       │              │        │編號19│  卷三P.136),先前願意出資美 │  58,000元至New International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金110,000元的金主,名字叫Ian│  Investment Company Ltd設於國│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Kirby,係一澳州籍人士,因工 │  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帳戶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作關係成為許多澳州籍承商在伊│(收款日為98.7.9)。          │
│    │號                │              │        │      │  拉克的代理人。Ian Kirby因目 │                              │
│    │                  │              │        │      │  前帳戶可動用資金僅美金52,000│                              │
│    │                  │              │        │      │  元,故剩餘美金58,000元以等值│                              │
│    │                  │              │        │      │  澳幣票據替代,惟國際票據清算│                              │
│    │                  │              │        │      │  在伊拉克耗時甚久,故希告訴人│                              │
│    │                  │              │        │      │  先行代為支付。              │                              │
├──┼─────────┼───────┼────┼───┼───────────────┼───────────────┤
│  9 │NEW INTERNATIONAL │ 98/8/31      │27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8.7.30又來信稱│◆告訴人於98.8.31第九次匯款美 │
│    │INVESTMENT.       │              │        │編號20│  (卷四P.1)油管經過地區的居 │  金270,000元至New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民陳情抗議,要求工程承包商總│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共需賠償美金5500萬元,其中分│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攤至PhoneWorld分計美金270萬 │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號                │              │        │      │  元。                        │  98.9.1)                    │
│    │                  │              │        │      │◆Kazeem Omar於98.8.10回覆(卷│                              │
│    │                  │              │        │      │  四P.7),告訴人要想辦法籌到 │                              │
│    │                  │              │        │      │  30%款項,計2,700,000×30%=  │                              │
│    │                  │              │        │      │  810,000。                   │                              │
│    │                  │              │        │      │◆告訴人於98.8.11回信給Moses  │                              │
│    │                  │              │        │      │  Aluci(卷四P.26),美金810, │                              │
│    │                  │              │        │      │  000元分成三部分籌措,伊、   │                              │
│    │                  │              │        │      │  Aluci Moses及伊在伊拉克的合 │                              │
│    │                  │              │        │      │  夥人(即Kazeem Omar)各負擔 │                              │
│    │                  │              │        │      │  三分之一,計270,000元。     │                              │
│    │                  │              │        │      │◆Aluci Moses於98.8.25來信稱(│                              │
│    │                  │              │        │      │  卷四P.26),伊的金主已匯款美│                              │
│    │                  │              │        │      │  金270,000元,並檢附匯款單據 │                              │
│    │                  │              │        │      │  (卷四P.59-61)。           │                              │
│    │                  │              │        │      │  Kazeem Omar隨後於98.8.26來信│                              │
│    │                  │              │        │      │  稱(卷四P.66-68),伊需籌措 │                              │
│    │                  │              │        │      │  的美金270,000元業已匯款,並 │                              │
│    │                  │              │        │      │  檢附匯款單據。              │                              │
├──┼─────────┼───────┼────┼───┼───────────────┼───────────────┤
│ 10 │NEW INTERNATIONAL │ 98/10/1      │18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謊稱PhoneWorl需支│◆告訴人於98.10.1第十次匯款美 │
│    │INVESTMENT.       │              │        │編號21│  付陳情居民美金270萬元,而告 │  金180,000元至New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訴人及Aluci Moses、Kazeem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Omar目前只付了30%,計美金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810,000元,告訴人擔三分之一 │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號                │              │        │      │  計美金270,000元,亦即告訴人 │  98.10.1)                   │
│    │                  │              │        │      │  還有美金540,000元未付。     │                              │
│    │                  │              │        │      │◆Aluci Moses及Kazeem Omar不斷│                              │
│    │                  │              │        │      │  來信要求告訴人付款。        │                              │
│    │                  │              │        │      │  Aluci Moses援用先前手法,   │                              │
│    │                  │              │        │      │  98.9.28稱(卷四P.118~119)伊│                              │
│    │                  │              │        │      │  的金主即Winsome Trust已付款 │                              │
│    │                  │              │        │      │  美金180,000元。             │                              │
├──┼─────────┼───────┼────┼───┼───────────────┼───────────────┤
│ 11 │NEW INTERNATIONAL │ 98/10/9      │180,000 │原附表│◆Kazeem Omar也要負擔三分之計 │◆告訴人後於98.10.9第十一次匯 │
│    │INVESTMENT.       │              │        │編號22│  美金180,000元,然Kazeem Omar│  款美金180,000元至New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於98.10.5稱(卷四P.126),伊│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的金主因臨時資金短絀無法履約│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                          │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號                │              │        │      │  98.10.7則請求告訴人(卷四P  │  98.10.12)。                │
│    │                  │              │        │      │  .135)增加承擔美金180,000元 │                              │
│    │                  │              │        │      │  ,並稱若不能在指定期間付款,│                              │
│    │                  │              │        │      │  後果將會不堪設想            │                              │
├──┼─────────┼───────┼────┼───┼───────────────┼───────────────┤
│ 12 │NEW INTERNATIONAL │98/12/12      │416,333 │原附表│◆Kazeem Omar又稱(卷五P.17) │◆告訴人對於屢屢被要求付款,心│
│    │INVESTMENT.       │              │        │編號23│  原先的法律費用率是合約金額的│  存疑慮,透過關係詢問(卷五P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5%,新的費率標準則提高至20% │  .58)在台灣是否確有NEW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伊拉克財政部門同意通融,讓│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PhoneWorld適用10%費率標準。 │  COMPANY LTD這家公司、信用狀 │
│    │號                │              │        │      │  如果適用10%費率標準,則     │  況如何等等。                │
│    │                  │              │        │      │  PhoneWorld必須支12,500,000×│◆告訴人後於98.12.2.第十二次匯│
│    │                  │              │        │      │  10%=1,250,000,故Kazeem    │  款美金416,333元至New        │
│    │                  │              │        │      │  Omar提議(卷五P .38)由伊、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                  │              │        │      │  Aluci Moses及告訴人各負擔三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分之一。                    │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                  │              │        │      │  Kazeem Omar謂只要告訴人付法 │  98.12.3)。                 │
│    │                  │              │        │      │  律費用417,000元,即可獲得工 │                              │
│    │                  │              │        │      │  程合約款計15,234,750元(卷五│                              │
│    │                  │              │        │      │  P.67)。                    │                              │
│    │                  │              │        │      │◆Aluci Moses同時又叮嚀告訴人 │                              │
│    │                  │              │        │      │  (卷五P.43),因為直接匯款需│                              │
│    │                  │              │        │      │  交待資金來源、合法性及目的、│                              │
│    │                  │              │        │      │  匯款的時間將曝露合約係回溯等│                              │
│    │                  │              │        │      │  等,故不可直接匯款給司法部門│                              │
│    │                  │              │        │      │  。是以Aluci Moses建議採用之 │                              │
│    │                  │              │        │      │  前的模式,安排一家總部在台灣│                              │
│    │                  │              │        │      │  的公司,而該公司在伊拉克有適│                              │
│    │                  │              │        │      │  宜聯絡人及代理人。資金會匯到│                              │
│    │                  │              │        │      │  這家總部在台灣公司的銀行帳戶│                              │
│    │                  │              │        │      │  ,而這個在台灣的公司則會確認│                              │
│    │                  │              │        │      │  資金是否有匯入,並據此指示在│                              │
│    │                  │              │        │      │  巴格達的代表人直接付款給伊拉│                              │
│    │                  │              │        │      │  克政府。                    │                              │
│    │                  │              │        │      │◆對於告訴人向其友人查證NEW   │                              │
│    │                  │              │        │      │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
│    │                  │              │        │      │  COMPANY LTD真實性乙事,     │                              │
│    │                  │              │        │      │  Kazeem Omar於98.11.25稱(卷 │                              │
│    │                  │              │        │      │  五P.78)這些台灣公司有其特殊│                              │
│    │                  │              │        │      │  的成立背景,並稱沒有銀行會允│                              │
│    │                  │              │        │      │  許不存在的個人或公司開設帳戶│                              │
│    │                  │              │        │      │  ………之前國際間為制裁伊拉克│                              │
│    │                  │              │        │      │  前獨裁者海珊政權,對伊拉克實│                              │
│    │                  │              │        │      │  施石油禁運…………在國際制裁│                              │
│    │                  │              │        │      │  期間,伊拉克無法藉由出售石油│                              │
│    │                  │              │        │      │  來獲得足夠的食物及醫療………│                              │
│    │                  │              │        │      │  …海珊政權為規避禁運,私運了│                              │
│    │                  │              │        │      │  超過美金60億元的石油收入。為│                              │
│    │                  │              │        │      │  了躲避西方國家的監控以進口伊│                              │
│    │                  │              │        │      │  拉克國內所需的食物及服務,海│                              │
│    │                  │              │        │      │  珊政權委請一些財務顧問協助處│                              │
│    │                  │              │        │      │  理私運石油收入。為確保隱密,│                              │
│    │                  │              │        │      │  只有伊拉克政府才知道而這些財│                              │
│    │                  │              │        │      │  務顧問的身分及帳號…………在│                              │
│    │                  │              │        │      │  海珊政權垮台後,新的民選政府│                              │
│    │                  │              │        │      │  依然承襲了財務顧問們的手法技│                              │
│    │                  │              │        │      │  倆。惟既然石油禁運已經取消,│                              │
│    │                  │              │        │      │  這些資金則改作為伊拉克政府支│                              │
│    │                  │              │        │      │  付外國公司或承包商的借款或帳│                              │
│    │                  │              │        │      │  款…….因為這些公司有其成立 │                              │
│    │                  │              │        │      │  的背景,除非伊拉克政府主動提│                              │
│    │                  │              │        │      │  供,否則外人很難獲這些公司的│                              │
│    │                  │              │        │      │  資訊…………希望告訴人在    │                              │
│    │                  │              │        │      │  98.11.30支付法律費用美金    │                              │
│    │                  │              │        │      │  417,000元。                 │                              │
│    │                  │              │        │      │◆Kazeem Omar於98.11.26來信稱 │                              │
│    │                  │              │        │      │  (卷五P.84~85)伊的金主已匯 │                              │
│    │                  │              │        │      │  款美金417,000元,並檢附匯款 │                              │
│    │                  │              │        │      │  單據。                      │                              │
│    │                  │              │        │      │  Aluci Moses緊接著於98.11.27 │                              │
│    │                  │              │        │      │  來信稱(卷五P.87~89),伊的 │                              │
│    │                  │              │        │      │  金主已匯款美金416,667元,並 │                              │
│    │                  │              │        │      │  檢附匯款單據。              │                              │
├──┼─────────┼───────┼────┼───┼───────────────┼───────────────┤
│ 13 │NEW INTERNATIONAL │ 98/12/31     │316,668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8.12.8來信稱(│◆告訴人後於98.12.31第十三次匯│
│    │INVESTMENT.       │              │        │編號24│  卷五P.107),其他下包商抗議 │  款美金316,668元(告訴人支出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為何PhoneWorld可以適用10%費 │  金額是316,696.88元,扣除    │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率標準,而他們卻必須適用20% │  28.88元手續費,實際匯出金額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為求公平起見,伊拉克財政部│  是316,668元)至New          │
│    │號                │              │        │      │  門要求PhoneWorld也應該適用  │  International Investme nt   │
│    │                  │              │        │      │  20%的費率標準。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Aluci Moses於98.12.22稱(卷 │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                  │              │        │      │  五P.158)伊的金主本次無力投資│  99.1.4)。                  │
│    │                  │              │        │      │  ,惟Kazeem Omar卻稱伊的金主 │                              │
│    │                  │              │        │      │  願意增加投資美金516,666元, │                              │
│    │                  │              │        │      │  並檢附匯款單據(卷五P.168~17│                              │
│    │                  │              │        │      │  0)。                       │                              │
├──┼─────────┼───────┼────┼───┼───────────────┼───────────────┤
│ 14 │NEW INTERNATIONAL │ 99/1/15      │236,666 │原附表│◆Kazeem Omar又告知(卷六P.24 │◆告訴人後於99.1.15(卷六P.40)│
│    │INVESTMENT.       │              │        │編號25│  ),伊拉克政府仍然要求      │  第十四次匯款美金236,666元至 │
│    │CO.,LTD.國泰世華商│              │        │      │  PhoneWorld需以合約金額額的  │  New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    │業銀行國際金融業分│              │        │      │  20%為基礎支付法律費用,否則 │  Company Ltd設於國泰世華銀行 │
│    │行第000000 000000 │              │        │      │  拒絕工程請款要求,而        │  第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為 │
│    │號                │              │        │      │  PhoneWorld所需支付的法律費用│  99.1 .18)。                │
│    │                  │              │        │      │  仍不足美金23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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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MANAGEMENT FINANCE│ 99/3/2       │12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稱(卷六P.80)伊 │◆告訴人四處籌錢(卷六P.152) │
│    │CO., LTD.渣打國際 │              │        │編號6 │  拉克政府要求告訴人支付查驗費│  ,不過沒人信他。依照告訴人與│
│    │商業銀行第        │              │        │      │  用美金3,000,000元,但其中美 │  Kazeem Omar的約定,告訴人應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金1,500,000元必須先行       │  負擔美金160,000元,但告訴人 │
│    │                  │              │        │      │  支付。                      │  僅能籌出120,000元(卷七P.1)│
│    │                  │              │        │      │◆Kazeem Omar稱(卷六P.134),│  。                          │
│    │                  │              │        │      │  伊的金主願意投資美金333,333 │◆告訴人後於99.3.2第十五次匯  │
│    │                  │              │        │      │  元,加上Aluci Moses的333,333│  款美金120,000元(卷七P.8)至│
│    │                  │              │        │      │  元,尚欠333,334元。如果告訴 │  MANAGEMENT FINANCE CO. LTD設│
│    │                  │              │        │      │  人可以出資200,000元,則伊的 │  於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帳│
│    │                  │              │        │      │  金主願意再投資133,334元,這 │  戶(收款日為99.3.5)。      │
│    │                  │              │        │      │  樣就剛好美金1,000,000元。   │                              │
│    │                  │              │        │      │◆Aluci Moses於99.2.22來信(卷│                              │
│    │                  │              │        │      │  六P.135),本次匯款銀行帳戶 │                              │
│    │                  │              │        │      │  改為:MANAGEMENT FINANCE CO.│                              │
│    │                  │              │        │      │  LTD設於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                              │
│    │                  │              │        │      │  242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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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MANAGEMENT FINANCE│ 99/3/18      │103,334 │原附表│◆完工查驗所需的費用美金      │◆告訴人後於99.3.18第十六次匯 │
│    │CO., LTD.渣打國際 │              │        │編號7 │  1,000,000元,其中Kazeem Omar│  款美金103,334元(卷七P.8)至│
│    │商業銀行第        │              │        │      │  稱已付款美金333,333元(卷六P│  MANAGEMENT FINANCECO. LTD設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143),告訴人實際匯款120,  │  於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帳│
│    │                  │              │        │      │  000元,Aluci Moses於99.3.3稱│  戶(收款日為99.3.19)。     │
│    │                  │              │        │      │  已付款373,333元(卷七P.13~  │                              │
│    │                  │              │        │      │  14),是以仍不足173,334元。 │                              │
│    │                  │              │        │      │◆Kazeem Omar稱伊的金主同意再 │                              │
│    │                  │              │        │      │  增加投資美金70,000元,並    │                              │
│    │                  │              │        │      │  已於99.3.9匯款(卷七P.19~21)│                              │
│    │                  │              │        │      │  ,故剩下的尾款103,334元應由 │                              │
│    │                  │              │        │      │  告訴人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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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MANAGEMENT FINANCE│ 99/5/3       │166,00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9.4.12來信稱(│◆告訴人後於99.5.3第十七次匯款│
│    │CO., LTD.渣打國際 │              │        │編號8 │  卷七P.69),伊拉克政府聲稱工│  美金166,000元(500,000-    │
│    │商業銀行第        │              │        │      │  程查驗所需的費用應為美金    │  100,000-234,000=166,000)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1,500,000元,非1,000,000元,│  至MANAGEMENT FINANCE CO. LTD│
│    │                  │              │        │      │  PhoneWorld有所誤解。        │  設於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
│    │                  │              │        │      │  若未全額付款,則無法出具完工│  帳戶(收款日為99.5.5)。    │
│    │                  │              │        │      │  證明。                      │                              │
│    │                  │              │        │      │◆告訴人與Aluci Moses及Kazeem │                              │
│    │                  │              │        │      │  Omar多次協議如何分擔不足的  │                              │
│    │                  │              │        │      │  500,000元,後Aluci Moses稱伊│                              │
│    │                  │              │        │      │  的金主於99.4.28匯款支付100, │                              │
│    │                  │              │        │      │  000元(卷七P.102 ~103),   │                              │
│    │                  │              │        │      │  KazeemOmar於99.4.20謊稱伊的 │                              │
│    │                  │              │        │      │  金主願意投資234,000元(卷七 │                              │
│    │                  │              │        │      │  P.88),其中100,000元以票據 │                              │
│    │                  │              │        │      │  支付,134,000元則於99.5.5匯 │                              │
│    │                  │              │        │      │  款(卷七P.113~11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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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MANAGEMENT FINANCE│ 99/5/28      │100,000 │原附表│◆Kazeem Omar於99.5.13又來信稱│◆告訴人後於99.5.28(卷七P.154│
│    │CO., LTD.渣打國際 │              │        │編號9 │  (卷七P.122),伊的金主因為 │  )第十八次匯款美金100,000元 │
│    │商業銀行第        │              │        │      │  資金有問題,票據100,000元出 │  至MANAGEMENT FINANCE CO. LTD│
│    │00000000000000號  │              │        │      │  現退票情形,故請告訴人再增加│  設於渣打銀行第00000000000000│
│    │                  │              │        │      │  出資100,000元。             │  帳戶(收款日為99.5.31)。   │
├──┼─────────┼───────┼────┼───┼───────────────┼───────────────┤
│ 19 │CONTRACT          │ 99/8/4       │21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隨後於99.7.1來信 │◆告訴人在99.8.4第十九次匯款美│
│    │MANAGEMENT CO.,   │              │        │編號4 │  稱(卷八P.1),根據伊拉克政 │  金210,000元至Contract       │
│    │LTD.玉山商業銀行國│              │        │      │  府的最新消息,請款憑證再確認│  Management Co. Ltd設於玉山  │
│    │際金融業務分行第  │              │        │      │  程序應該適用新的費率標準,預│  銀行第000000000000帳戶(收款│
│    │00000000 00000 號 │              │        │      │  計約為美金900,000元。       │  日為99.8.5)。              │
│    │                  │              │        │      │  Kazeem Omar則稱(卷八P.18) │                              │
│    │                  │              │        │      │  透過多方協調,伊拉克政府才同│                              │
│    │                  │              │        │      │  意PhoneWorld適用98年的費率標│                              │
│    │                  │              │        │      │  準計513,020元。             │                              │
├──┼─────────┼───────┼────┼───┼───────────────┼───────────────┤
│ 20 │CONTRACT          │ 99/9/15      │180,667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9.8.12來信稱(│◆告訴人於99.8.28稱(卷八P.70 │
│    │MANAGEMENT CO.,   │              │        │編號1 │  卷八P.34)伊拉克政府審核付款│  )瑞士信貸同意以住宅貸款抵押│
│    │LTD.玉山商業銀行國│              │        │      │  部門認為讓PhoneWorld適用舊費│  方式借款美金 75,000元。     │
│    │際金融業務分行第  │              │        │      │  率美金513,000元而非新費率   │◆就差額400,000元部分,Moses  │
│    │00000000 00000 號 │              │        │      │  913,000元有所不當,對其他工 │  Aluci於99.9.1於來信稱(卷八 │
│    │                  │              │        │      │  程承包商造成歧視待遇。      │  P.73~75)伊的金主願意出資   │
│    │                  │              │        │      │◆99.8.19則稱(卷八P47政府部門│  40,000元並檢附匯款單據。    │
│    │                  │              │        │      │  要求PhoneWorld需補足差額美金│  Kazeem Omar於99.9.9來信稱   │
│    │                  │              │        │      │  400, 000元後,始能進行請款憑│  (卷八P.88)伊的金主願意出資│
│    │                  │              │        │      │  證再確認程序,否則就對      │  179,333元,並已於99.9.14匯  │
│    │                  │              │        │      │  PhoneWorld展開調查或司法訴訟│  款故告訴人必須出資180,667元 │
│    │                  │              │        │      │  。                          │  (400,000-40,000-179,333)│
│    │                  │              │        │      │                              │  。                          │
│    │                  │              │        │      │                              │◆告訴人後於99.9.15第二十次匯 │
│    │                  │              │        │      │                              │  款美金180,667元至Contract   │
│    │                  │              │        │      │                              │  Management Co.Ltd設於玉山銀 │
│    │                  │              │        │      │                              │  行第0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
│    │                  │              │        │      │                              │  為99.9.1)。                │
├──┼─────────┼───────┼────┼───┼───────────────┼───────────────┤
│ 21 │MANAGEMENT FINANCE│ 99/11/4      │148,415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9.10.4偽造伊拉│◆就不足的296,830元一事,告訴 │
│    │CO., LTD.渣打國際 │              │        │編號10│  克政府的回函(卷九P.4~5), │  人回覆Aluci Moses(卷九P.29 │
│    │商業銀行第        │              │        │      │  明白拒絕告訴人的申訴請求,並│  ),伊的合夥人(註:即Kazeem│
│    │00000000000000號  │              │        │      │  要求告訴人需再支付美金      │  Omar)願意負擔一半計        │
│    │                  │              │        │      │  296,830元。                 │  148,415元,至於伊自己最多能 │
│    │                  │              │        │      │◆Aluci Moses於99.10.29來信告 │  湊到90,000元,仍不足約58,000│
│    │                  │              │        │      │  知本次匯款帳戶為Management  │  元。                        │
│    │                  │              │        │      │  Finance Co., Ltd設於渣打商銀│◆告訴人最後終於找到親戚願意資│
│    │                  │              │        │      │  第0000000000000帳戶(卷八P  │  助(卷九P.58),於99.11.4   │
│    │                  │              │        │      │  .114)。                    │  第二十一次匯款美金148,415元 │
│    │                  │              │        │      │◆Kazeem Omar隨即於99.11.1稱(│  至Management Finance Co.,   │
│    │                  │              │        │      │  卷九P.51),伊的金          │  Ltd設於渣打商銀第00000000000│
│    │                  │              │        │      │  主已於99.11.1匯款148,415元(│  42帳戶(收款日為99.11.5)。 │
│    │                  │              │        │      │  卷九P.51 ~52)。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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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MANAGEMENT FINANCE│ 99/12/16     │150,50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99.12.3來信稱(│◆告訴人稱(卷九P.132)伊盡最 │
│    │CO., LTD.國泰世華 │              │        │編號11│  卷八P.100~102),伊拉克政府 │  大能力也只能湊出美金150,000 │
│    │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              │        │      │  通知PhoneWorld不能適用優惠稅│  元,還差72,000元。          │
│    │分行第033080      │              │        │      │  率待遇,為公平對待每一位工程│◆告訴人於99.12.16第二十二次匯│
│    │056759號          │              │        │      │  承包商,PhoneWorld必須再補足│  款美金150,500元至Management │
│    │                  │              │        │      │  不同稅率間的差額計美金890,00│  Finance Co., Ltd設於國泰世華│
│    │                  │              │        │      │  0元,允許暫先支付一半的金額 │  銀行第000000000000帳戶(收款│
│    │                  │              │        │      │  計美金445,000元。           │  日為99.12.17)。            │
│    │                  │              │        │      │◆Kazeem Omar於99.12.6稱(卷九│                              │
│    │                  │              │        │      │  P.120)美金445,000元由告訴人│                              │
│    │                  │              │        │      │  及伊各負擔一半計222,500元。 │                              │
│    │                  │              │        │      │  Aluci Moses於99.12 .15來信告│                              │
│    │                  │              │        │      │  知,本次匯款帳戶為Management│                              │
│    │                  │              │        │      │  FinanceCo.,Ltd設於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第000000000000帳戶(卷八P │                              │
│    │                  │              │        │      │  .146)。                    │                              │
│    │                  │              │        │      │◆Kazeem Omar隨即於99.12.15稱 │                              │
│    │                  │              │        │      │  (卷九P.148)伊的金主已於99.│                              │
│    │                  │              │        │      │  12.15匯款222,500元(卷九P.51│                              │
│    │                  │              │        │      │  ~ 52)。                    │                              │
│    │                  │              │        │      │                              │                              │
├──┼─────────┼───────┼────┼───┼───────────────┼───────────────┤
│ 23 │MANAGEMENT FINANCE│ 99/12/31     │ 72,000 │原附表│◆告訴人雖於99.12.16匯款      │◆告訴人後於99.12.31第二十三次│
│    │CO., LTD.國泰世華 │              │        │編號12│  150,500元,仍缺72,000元,   │  匯款美金72,000元至Management│
│    │商業銀行國際金融業│              │        │      │  Aluci Moses一直來信催繳(卷 │  Finance Co., Ltd設於國泰世華│
│    │分行第033080      │              │        │      │  九P.160)                   │  銀行第000000000000帳戶(收款│
│    │056759號          │              │        │      │                              │  日為100.1.3)。             │
│    │                  │              │        │      │                              │                              │
├──┼─────────┼───────┼────┼───┼───────────────┼───────────────┤
│ 24 │MANAGEMENT        │100/5/19      │20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100.4.21稱(卷 │◆告訴人後於100.5.19第二十六次│
│    │LOGISTIC CO., LTD.│              │        │編號1 │  十P.185),經過多方交涉,伊 │  匯款美金200,000元至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國│              │        │      │  拉克政府相關人員要求PhoneWor│  Management Logistics Co.,Ltd│
│    │際金融業務分行第  │              │        │      │  ld必須再支付美金1,500,000元 │  設於上海商銀第00000000000000│
│    │0000 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收款日則為100.5.23)。│
│    │                  │              │        │      │◆Aluci Moses於100.5.13來信告 │                              │
│    │                  │              │        │      │  知(卷十P.218),本次匯款帳 │                              │
│    │                  │              │        │      │  戶為Management Logistics Co.│                              │
│    │                  │              │        │      │  ,Ltd設於上海商銀第0000000000│                              │
│    │                  │              │        │      │  2180帳戶。                  │                              │
│    │                  │              │        │      │◆Kazeem Omar為增強告訴人籌錢 │                              │
│    │                  │              │        │      │  的信心,稱(卷十P.220)伊的 │                              │
│    │                  │              │        │      │  金主將會投資466,667元,並要 │                              │
│    │                  │              │        │      │  求告訴人籌款200,000元。     │                              │
│    │                  │              │        │      │◆Aluci Moses於100.5.17稱(卷 │                              │
│    │                  │              │        │      │  十P.223~225),伊的金主已匯 │                              │
│    │                  │              │        │      │  款333,333元,並檢附匯款收據 │                              │
│    │                  │              │        │      │  。                          │                              │
│    │                  │              │        │      │  Kazeem Omar隨後稱(卷十P    │                              │
│    │                  │              │        │      │  .231~233),伊的金主已匯款  │                              │
│    │                  │              │        │      │  466,667元。                 │                              │
│    │                  │              │        │      │                              │                              │
├──┼─────────┼───────┼────┼───┼───────────────┼───────────────┤
│ 25 │GLOBAL CONSULTANT │100/9/8       │200,000 │原附表│◆Aluci Moses於100.7.11來信告 │◆告訴人於100.9.8第二十八次匯 │
│    │AND SERVICE CO.   │              │        │編號2 │  知(卷十一P.41),伊拉克政府│  款美金200,000元至Global     │
│    │LTD.遠東商業銀行國│              │        │      │  之前(100.4.21,詳卷十P.185 │  Consultant and Service Co., │
│    │外部第            │              │        │      │  )同意將付款金額由1,500,000 │  Ltd設於遠東商銀第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元降為1,000,000元的是相關部 │  00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亦 │
│    │                  │              │        │      │  門的前任負責人,而繼任負責人│  為100.9.8)。               │
│    │                  │              │        │      │  並不同意減免500,000元,故繼 │                              │
│    │                  │              │        │      │  任負責人要求告訴人必須再補足│                              │
│    │                  │              │        │      │  之前同意減免的500,000元。   │                              │
│    │                  │              │        │      │◆Aluci Moses後於100.8.26來信 │                              │
│    │                  │              │        │      │  告知(卷十一P.60),本次匯款│                              │
│    │                  │              │        │      │  帳戶又更改為Global Consultan│                              │
│    │                  │              │        │      │  t and Service Co., Ltd設於遠│                              │
│    │                  │              │        │      │  東商銀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Kazeem Omar於100.8.29稱(卷 │                              │
│    │                  │              │        │      │  十一P.62~63),伊的金主已匯 │                              │
│    │                  │              │        │      │  款200,000元。               │                              │
│    │                  │              │        │      │                              │                              │
├──┼─────────┼───────┼────┼───┼───────────────┼───────────────┤
│ 26 │GLOBAL CONSULTANT │100/10/18     │100,000 │原附表│◆就上開美金500,000元,Kazeem │◆告訴人於100.10.9稱(卷十一P.│
│    │AND SERVICE CO.   │              │        │編號3 │  Omar及告訴人各負擔200,000元 │  131,伊能於本週末前湊到80,  │
│    │LTD.遠東商業銀行國│              │        │      │  ,還差100,000元。           │  000元,尚差20,000元。       │
│    │外部第            │              │        │      │  Kazeem Omar稱(卷十一P.75) │◆告訴人後於100.10.18第二十九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期望Aluci Moses能全部負擔。│  次匯款美金100,000元至Global │
│    │                  │              │        │      │  然而Aluci Moses稱無力籌措。 │  Consultant and Service Co., │
│    │                  │              │        │      │◆Aluci Moses於100.10.12來信告│  Ltd設於遠東商銀第00000000000│
│    │                  │              │        │      │  知(卷十一P.138),本次匯款 │  76帳戶(收款日為100.10.19) │
│    │                  │              │        │      │  帳戶更改為Wealth Internation│  ,而非Aluci Moses於100.10.  │
│    │                  │              │        │      │  al Company Ltd.設於中國信託 │  12來信所稱的WealthInternatio│
│    │                  │              │        │      │  商銀第000000000000帳戶。    │  nal Company Ltd.設於中國信託│
│    │                  │              │        │      │                              │  商銀第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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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TROPICAL CONTRACT │100/12/23     │258,333 │原附表│◆Aluci Moses於100.11.29來信稱│◆告訴人後於100.12.23第三十次 │
│    │CO., LTD.上海商業 │              │        │編號26│  (卷十一),伊拉克政府要求告│  匯款美金258,333元至Tropical │
│    │儲蓄銀行國際金融業│              │        │      │  訴人支付所謂的法律費用。    │  Contract Co.,Ltd設於上海商銀│
│    │務分行第2710      │              │        │      │◆Kazeem Omar隨後於100.12.16稱│  第00000000000000帳戶(收款日│
│    │0000000000號      │              │        │      │  (卷十一P.144~ 145),伊的金│  為100.12.26)               │
│    │                  │              │        │      │  主已於100.12.16匯款416,667元│                              │
│    │                  │              │        │      │  ,復於100.12.28再度匯款158, │                              │
│    │                  │              │        │      │  333元(卷十一P.152)。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