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陳銘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柏凱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414、81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89、2908、64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各定有明文。次按,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於刑事訴訟關於送達文書準用之。

二、本院查:原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08年3月6日以郵務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邱柏凱(下簡稱被告)限制住居之處所即新竹縣○○鎮○○路000號之5,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祖母邱蘇梅英收受,有限制住居具結書(見107年度偵字第2389號卷第51頁)、原審送達證書(見原審107年度訴字第414號卷第186頁)及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見本院卷第92、94頁)在卷可憑。足認原審判決已合法送達被告。則本件上訴期間自送達之翌日即108年3月7日起算1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日,被告如對原判決不服,至遲應於108年3月18日(星期一)提起上訴,然被告卻遲至108年3月27日始提起上訴,有本件上訴狀上原審法院所蓋之收狀日期戳章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足見被告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75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