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少樑(原名王加文)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上訴人即被告鍾宏明之案件」,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王少樑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上訴人即被告鍾宏明之案件」之記載,係「上訴人即被告王少樑之案件」之顯然誤寫,但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