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02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劉陳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783 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陳興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抗告人之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罪名及罪行均屬微罪,尤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屬殘害自己身心;現行法律採一罪一罰,對抗告人所犯實屬情輕法重,是定應執行刑即有不公。為此懇請撤銷原裁定,另依比例則定,給予抗告人較輕刑度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的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人格及所犯各罪間的整體關係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應審酌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刑之量定,既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刑時,如已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中,曾定執行刑者所定刑度,在數罪各刑之宣告刑或執行刑合併刑期範圍內重定執行刑,而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性質、個案之具體情況,尊重各該確定判決之原裁判法院就各該犯行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所量定之刑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係在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即6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2 年3 月)以下,復未逾附表各編號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即附表編號1 所示有期徒刑3 月,加計附表編號2 所示有期徒刑3 月、附表編號3-5 前定之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6-7 前定之應執行刑8 月,合計為2 年)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不相違背,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抗告意旨所指各點原裁定俱已審酌。至抗告人所舉其他個案,其犯罪類型、情節俱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尚難比附援引,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從而,本件抗告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從輕裁定等語,難認可採,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陳興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稱宜蘭地院;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簡稱宜蘭地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家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 年12月19日15時39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3年6月至8月間某時 107年4月13日 107年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81號 宜蘭地檢106 年度偵字(原裁定誤為毒偵字,應予更正)毒偵字第7163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1 、665 號 宜蘭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661 、665號 最後事 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07 年度簡字第1274號 107 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 年度訴字第39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 月20日 107年11 月19日 107 年11 月7日 107 年11 月7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40號 107 年度簡字第1274號 107 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 年度訴字第3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 年11月20日(原裁定誤為21日,應予更正) 107 年12月25日 107 年12月4日 107 年12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37 號 宜蘭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38 號 宜蘭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40 號附表編號3 、4 、5 案件經宜蘭地院107 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宜蘭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40 號附表編號3 、4 、5 案件經宜蘭地院107 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5 6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28日 107 年7 月5日前某時許 107 年7 月5 日15時16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661 、665號 宜蘭地檢107 年毒偵字第755號 宜蘭地檢107 年毒偵字第7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 年度訴字第504號 107 年度訴字第504號 判決日期 107 年11 月7 日 107 年12 月7 日 107 年12 月7 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07 年度訴字第398號 107 年度訴字第504號 107 年度訴字第5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 年12 月4 日 108 年1 月2 日 108 年1 月2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宜蘭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40 號附表編號3 、4 、5 案件經宜蘭地院107 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宜蘭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39 號附表編號6 、7 案件經宜蘭地院107 年度訴字第54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宜蘭地檢108 年度執緝字第439 號附表編號6 、7 案件經宜蘭地院107 年度訴字第540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