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賢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賢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賢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9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26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