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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6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宋松璟黃翰義陳彥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詠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詠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 106年度台抗字第99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判決、最高法院 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6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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