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佳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佳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佳明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2款、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至69、114至122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簽署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72 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至19、117 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6日 │107年3月25日 │107年4月11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23312號 │12316號 │27475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107年度簡字第 │ │實│ │6209號 │3337號 │710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 │107年10月18日 │107年10月2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11月2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29日 │ └─┴────┴────────┴────────┴────────┘ ┌──────┬────────┬────────┬────────┐ │ 編號 │ 4 │ 5 │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罪日期 │107年8月8日 │107年4月27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 │署107年度偵字第 │ │ │ │28321號 │35009號 │ │ ├─┬────┼────────┼────────┼────────┤ │最│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 │107年度審易字第 │ │ │實│ │912號 │3175號、108年度 │ │ │審│ │ │審易字第67號 │ │ │ ├────┼────────┼────────┼────────┤ │ │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 │108年5月23日 │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108年7月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