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威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威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威麟因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8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9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25日重行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171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