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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威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威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威麟因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2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426號、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8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9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25日重行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171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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