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學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學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超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 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雖曾經法院宣告緩刑3 年,惟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撤緩字第12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均屬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雖犯罪性質及侵害法益相同,惟二者之犯罪時間尚非緊接,各罪之獨立性較高,且對自然環境及國民衛生健康造成危害,影響社會之效應大;加以附表編號2 之犯罪時間,係在編號1 之犯罪為警查獲後所犯,有各該判決可考,足見受刑人之法治觀念薄弱,自應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現年5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學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民國)│103年11月至104年6月間 │105年8月下旬某日 │├───┬────┼──────────────┼──────────────┤│ 偵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9073號、105年度│106年度偵字第12030號 ││ │ │偵字第12374號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9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年9月8日 │108年6月26日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0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69號 ││ 判 ├────┼──────────────┼──────────────┤│ 決 │判 決│106年10月12日 │108年7月24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撤緩字第 │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第4464││ │127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