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曉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曉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曉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67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