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至19頁、第45頁反面至第48頁反面)。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第47頁反面),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判5次│有期徒刑8月判11 │有期徒刑7月 │ │ │ │次 │ │ ├──────┼────────┼────────┼────────┤ │ 犯罪日期 │106年9月22日、 │106年9月23日、 │107年3月14日 │ │ │106年9月28日、 │106年9月25日、 │ │ │ │106年11月18日、 │106年10月04日、 │ │ │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0月13日、 │ │ │ │106年11月26日 │106年10月14日、 │ │ │ │ │106年10月22日、 │ │ │ │ │106年10月22日、 │ │ │ │ │106年10月22日、 │ │ │ │ │106年11月28日、 │ │ │ │ │106年12月10日、 │ │ │ │ │106年12月11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224、225、226、233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 │第1878號 │ ├─┬────┼─────────────────┼────────┤ │最│法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05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945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7日 │107年8月8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108年1月7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4日 │106年9月16日 │106年9月16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 │ │第1878號 │第5984號 │第5984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945號 │2431號 │243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1月22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月7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1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