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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瑞斌陳銘壎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昭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昭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昭慶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鈞院以103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9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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