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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戴嘉清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7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正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26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判決略以:

㈠被告陳正東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3日上午8時許為警採尿前2至3天,在其宜蘭縣○○市○○路000巷00弄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因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理由略以本件原審未審酌權衡法則,且本件是違法採證取得,所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等。

三、按:

㈠刑事被告乃程序主體者之一,有本於程序主體之地位而參與審判之權利,並藉由辯護人協助,以強化其防禦能力,落實訴訟當事人實質上之對等。又被告之陳述亦屬證據方法之一種,為保障其陳述之自由,現行法承認被告有保持緘默之權。故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為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之法定義務,屬刑事訴訟之正當程序,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2956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於訊問前踐行告知被告前開權利,經被告表示瞭解並未表示具有原住民身分,亦未表明或提出證明文件證明為中低收入戶之人(原審卷第32頁背面),是本件無庸另行代被告指定辯護人。

㈡有關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具體理由」部分:

⒈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⒉依目前實務一致之見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就該條第2項修法過程以觀,原草案為:「依前項規定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書狀應敘述理由,並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其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者,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嗣經修正通過僅保留「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文字,其餘則刪除,稽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空白上訴」。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於上訴狀中,雖指稱原審未審酌權衡法則,且本件是違法採證取得,所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等。然就偵查機關有何違法採證,且因違法採證故應依權衡法則予以排除證據能力之情,並未見被告於上訴狀中實際論述內容,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足認其僅係泛言採證違法而無具體指摘。是依前述說明,無從認定被告有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2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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