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亭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本院係維持第一審此部分有罪之科刑判決,而未合於同條第1項但書所揭示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上訴人就此部分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