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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4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承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7月15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林承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執聲字第925號卷【下稱原審卷】第9頁)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5月云云。

三、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謹守秩序之理,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之理念、法律情感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報應主義觀念,尤重在教化功能,此參諸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恐嚇詐欺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24年1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②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92號詐欺27次共判處有期徒刑30年7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竊盜38件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合計有期徒刑12年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為此,爰請本諸至公至正、悲天憫人之心,給予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承諭(下稱受刑人)一個合理公平、從輕從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裁定,以勵自新,以昭法信云云。

四、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之效益,使用過度之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這正是所謂刑罰經濟之思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參照)。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1至63頁;本院卷19至43頁),嗣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5年2月,外部限制;其中附表編號1至1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加計附表編號13部分有期徒刑3年7月,內部限制)以下,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5月,固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惟衡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6、7所示之罪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各被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月、5月、6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所犯如附表編號8、9、10、13所示之罪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1年10月、3年7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係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而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均屬個人自戕之行為;所犯如附表編號8、9、10、13均為罪質相同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1、12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罪,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各屬相似,且犯罪期間接近,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原裁定疏未充分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屬性、各罪之犯罪時間、毒品犯罪之病態性人格等因素,就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5月,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欠妥適。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六、又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件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審法院,既認抗告有理由,而原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受刑人已就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並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應適度表現在刑度之減幅等情狀,兼衡受刑人犯罪之罪質、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斟酌司法院匯整統計之量刑參考,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6.06.05    │   105.08.28    │   105.09.07    │
 ├────────┼────────┼────────┼────────┤
 │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 偵察機關案號   │毒偵字第982號   │毒偵緝字第77號、│毒偵緝字第77號、│
 │                │                │第78號          │第78號          │
 ├───┬────┼────────┼────────┼────────┤
 │      │法   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6年度竹簡字第9│106年度訴字第410│106年度訴字第410│
 │實  審│        │26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6.09.29    │   106.12.12    │   106.12.12    │
 │      │日    期│                │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竹簡字第9│106年度訴字第410│106年度訴字第410│
 │判  決│        │26號            │號              │號              │
 │      ├────┼────────┼────────┼────────┤
 │      │判 決 確│   106.11.03    │   106.12.12    │   106.12.12    │
 │      │定 日 期│                │                │                │
 ├───┴────┼────────┴────────┴────────┤
 │ 附          註 │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                  │
 └────────┴──────────────────────────┘
 ┌────────┬────────┬────────┬────────┐
 │       4        │       5        │       6        │       7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106.07.21    │   106.07.26    │   106.09.08    │   106.10.01    │
 ├────────┼────────┼────────┼────────┤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毒偵字第1927號、│毒偵字第1927號、│毒偵字第2367號  │偵字第1151號    │
 │第1928號        │第1928號        │                │                │
 ├────────┼────────┼────────┼────────┤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106年度竹簡字第1│106年度竹簡字第1│106年度竹簡字第1│107年度竹北簡字 │
 │130號           │130號           │240號           │第475號         │
 ├────────┼────────┼────────┼────────┤
 │   106.12.12    │   106.12.12    │   106.12.21    │   107.10.18    │
 │                │                │                │                │
 ├────────┼────────┼────────┼────────┤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106年度竹簡字第1│106年度竹簡字第1│106年度竹簡字第1│107年度竹北簡字 │
 │130號           │130號           │240號           │第475號         │
 ├────────┼────────┼────────┼────────┤
 │   106.12.12    │   106.12.12    │   107.01.08    │   107.11.19    │
 │                │                │                │                │
 ├────────┴────────┴────────┴────────┤
 │編號1至12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                                   │
 └───────────────────────────────────┘
 ┌────────┬────────┬────────┬────────┐
 │       8        │       9        │       10       │       11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
 ├────────┼────────┼────────┼────────┤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106.01.07    │   106.01.09    │   106.01.10    │   106.04.22    │
 ├────────┼────────┼────────┼────────┤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
 │偵字第8031號    │偵字第8031號    │偵字第8031號    │偵字第5535號、10│
 │                │                │                │7年度偵字第675號│
 ├────────┼────────┼────────┼────────┤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107年度訴字第322│107年度訴字第322│107年度訴字第322│107年度訴字第610│
 │號              │號              │號              │號              │
 ├────────┼────────┼────────┼────────┤
 │   107.11.27    │   107.11.27    │   107.11.27    │   107.12.27    │
 │                │                │                │                │
 ├────────┼────────┼────────┼────────┤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107年度訴字第322│107年度訴字第322│107年度訴字第322│107年度訴字第610│
 │號              │號              │號              │號              │
 ├────────┼────────┼────────┼────────┤
 │    107.12.16   │    107.12.16   │    107.12.16   │    108.01.22   │
 │                │                │                │                │
 ├────────┴────────┴────────┴────────┤
 │編號1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                                    │
 └───────────────────────────────────┘
 ┌────────┬────────┐
 │       12       │       13       │
 ├────────┼────────┤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106.04.22    │   106.07.21    │
 ├────────┼────────┤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偵字第5535號、10│偵字第1666號    │
 │7年度偵字第675號│                │
 ├────────┼────────┤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107年度訴字第610│107年度訴字第458│
 │號              │號              │
 ├────────┼────────┤
 │   107.12.27    │   108.04.26    │
 │                │                │
 ├────────┼────────┤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107年度訴字第610│104年度訴字第458│
 │號              │號              │
 ├────────┼────────┤
 │    108.01.22   │   108.05.13    │
 │                │                │
 ├────────┼────────┤
 │編號1至12經定應 │                │
 │執行刑有期徒刑6 │                │
 │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