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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2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潘翠雪林庚棟陳俞婷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歐佳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89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拘役中之最長期以上,各拘役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歐佳明(下稱抗告人)因竊盜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7年11月30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本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30日)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65日)以下,況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11罪、編號12至14所示3罪,分別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有原審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判決可稽,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0日,合於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認原裁定所為裁定不符比例原則,懇請以有利抗告人之比例原則,重新裁定,給予抗告人自新的機會云云。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日 107年4月26日 107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4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85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30日 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285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2日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備           註  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70號。 2.編號1至11所定宣告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569號。 2.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執行拘役8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6日 107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569號。 2.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執行拘役80日。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6日 107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569號。 2.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執行拘役80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3日 107年8月15日 107年8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5009號、第35010號、第35011號、第36124號、第36206號、第35800號、第35802號、第36865號、第369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10號、第6672號、第99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108年8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17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67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  確定日期 108年7月1日 108年7月1日 108年9月16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569號。 1.編號1至11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執行拘役80日。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018號。 2.編號12至14所定宣告刑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 
編號            13.            14.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0日 107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10號、第6672號、第99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610號、第6672號、第99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8日 108年8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9月16日  備           註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018號。 2.編號12至14所定宣告刑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624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20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