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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6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許仕楓王屏夏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麥昆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麥昆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麥昆琳(下稱受刑人)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96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於106年7月28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88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並經本院於106年9月19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經新北地院於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0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12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於105年7月28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27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於105年10月21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056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復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6年9月26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82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罪並經本院於106年12月28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6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抗告於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於107年2月26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13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105年12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查本院前揭106年度上易字第1829號判決之判決日期為106年9月26日,在本件其餘第一、二審判決日期之後,是本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013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6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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