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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興浪陳信旗汪怡君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志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志賀(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 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予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0罪,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0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線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月19日        │105年3月28日        │104年12月29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309號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
│              │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
│              │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5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
│審  │        │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7月19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5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
│判決│        │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12月5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9號                                                            │
│              │第5219號            │編號2至10定應執行刑16年6月                                                            │
└───────┴──────────┴───────────────────────────────────────────┘
┌───────┬──────────┬──────────┬──────────┬──────────┬──────────┐
│編          號│          6         │         7          │          8         │          9         │         1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28日        │104年12月11日至104年│104年12月21日       │104年12月23日       │105年1月28日        │
│              │                    │12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
│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
│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
│審  │        │號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定│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
│判決│        │號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9號                                                                                  │
│              │編號2至10定應執行刑16年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