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志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志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志賀(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 至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予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參照)。
三、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10罪,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0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線範圍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月19日 │105年3月28日 │104年12月29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309號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 │ │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 │ │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55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 │審 │ │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7月19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定│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5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 │判決│ │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5年12月5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9號 │ │ │第5219號 │編號2至10定應執行刑16年6月 │ └───────┴──────────┴───────────────────────────────────────────┘ ┌───────┬──────────┬──────────┬──────────┬──────────┬──────────┐ │編 號│ 6 │ 7 │ 8 │ 9 │ 10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3月28日 │104年12月11日至104年│104年12月21日 │104年12月23日 │105年1月28日 │ │ │ │12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第4881、4882、12238 │ │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 │ │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1982、1987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後├────┼──────────┼──────────┼──────────┼──────────┼──────────┤ │事實│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106年度上訴字第3198 │ │審 │ │號 │號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28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定│案 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107年度台上字第4666 │ │判決│ │號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107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9號 │ │ │編號2至10定應執行刑16年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