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葉俊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3號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嗣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0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民國103年2月25日入監執行(期間另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660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