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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郭玫利許泰誠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春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春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至19頁、第45頁反面至第48頁反面)。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 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頁、第47頁反面),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判5次│有期徒刑8月判11 │有期徒刑7月     │
│            │                │次              │                │
├──────┼────────┼────────┼────────┤
│ 犯罪日期   │106年9月22日、  │106年9月23日、  │107年3月14日    │
│            │106年9月28日、  │106年9月25日、  │                │
│            │106年11月18日、 │106年10月04日、 │                │
│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0月13日、 │                │
│            │106年11月26日   │106年10月14日、 │                │
│            │                │106年10月22日、 │                │
│            │                │106年10月22日、 │                │
│            │                │106年10月22日、 │                │
│            │                │106年11月28日、 │                │
│            │                │106年12月10日、 │                │
│            │                │106年12月11日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224、225、226、233號              │署107年度毒偵字 │
│            │                                  │第1878號        │
├─┬────┼─────────────────┼────────┤
│最│法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05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945號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11月7日                      │107年8月8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108年1月7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7年3月14日    │106年9月16日    │106年9月16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
│            │第1878號        │第5984號        │第5984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945號           │2431號          │243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8日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1月22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1月7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1月22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