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增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增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增雄(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記載未完足及誤載部分,均經本院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茲
所犯各罪雖時間密接,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但因其所犯瀆職罪,侵害國家法益重大,仍應予適當之刑期,方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兼衡受刑人現年50餘歲日後之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判決諭知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均併執行之;而宣告之多數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係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亦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沈增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8罪 │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 │├────────┼──────────────┼──────────────┤│ 宣 告 刑 │均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民國)│①96年12月間、②97年1月間、 │97年6月4日 ││ │③97年2月間、④97年3月間、 │ ││ │⑤97年4月間、⑥97年5月14日、│ ││ │⑦97年6月17日、⑧97年7月18日│ │├───┬────┼──────────────┼──────────────┤│ 偵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27364號、98年度 │97年度偵字第27364號、98年度 ││ │ │偵字第49、28196號 │偵字第49、28196號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 │104年度上更㈠緝字第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2年3月27日 │104年5月13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459號 │104年度上更㈠緝字第1號 ││ 判 ├────┼──────────────┼──────────────┤│ 決 │判 決│102年8月28日 │104年6月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560│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4722 ││ │ 4號 │號 ││ │2.編號1之8罪,曾經臺灣高等法│ ││ │ 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8號裁定│ ││ │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