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5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邱同印黃雅芬謝梨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進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中華民國 102年7月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31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 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進東對本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3422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同聲請狀併就本院 102年度上訴字第94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737號、第3129號聲請再審部分,現另案審理中),惟並未附具該刑事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違背規定,且無庸命其補正,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