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6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姚謝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等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86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2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姚謝祺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8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未依法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聲請再審程序之規定,是本件聲請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