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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宋松璟文家倩黃翰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志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533卷第17至210頁、本院卷第17至19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6年5月3日 106年5月4日 105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6年4月21日 106年5月1日 106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5日 106年4月14日 106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6年6月6日 106年6月5日 106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869號、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9月13日   
編號  1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7年度蒞追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    判決日期 108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15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