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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3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宋松璟黃翰義陳彥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彥志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3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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