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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宋松璟陳彥年文家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世偉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偉因強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206號判處罪刑確定,復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2號撤銷改判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92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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