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86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章曉文

聲請人
陳柏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325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柏勳於警方執行拘提時,遭扣押手機1具(型號IPhone X)在案,因本案業已判決確定,該物並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之規定聲請發還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 1項、第142條第1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

三、經查:

㈠被告等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均諭知有罪,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判決亦認為犯有上開等罪名而諭知有罪,尚未確定,合先敘明。

㈡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即手機1具,與案情存有一定關聯性,為本案之證據,依前揭規定,自得扣押之。而本案尚未確定,將來仍有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之可能,而裁判結果是否撤銷或駁回上訴尚未確定,則於本案確定前,尚難逕予認定上開扣案物品與被告之犯罪事實或沒收標的無關。茲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自仍有留存之必要,不宜先行裁定發還,應俟案件確定後,如未宣告沒收,再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之。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8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