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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3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益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益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益世因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誣告罪,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68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2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4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6261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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