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4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林庚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慰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慰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慰祥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132號判決駁回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7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4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