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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王國棟呂煜仁許永煌

聲請人
即受刑人
蘇明正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確定判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原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係由於自誤,即不能謂非過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中在臺北看守所領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裁定,不知如何行使權益,108年11月中移至雲林第二監獄,惟該處未有完善法律諮詢或專業人員可供聲請人尋求協助,聲請人每日生活作息緊湊,並無機會尋求諮詢及閱讀相關書籍,獄方長官也無能為力,如此非因過失迫於無資源管道及法律專業人士能行使聲請人之權益,又因年紀與家庭因素,認其原定應執行10年6月過於苛重,影響其復歸家園、社會之情,更無法服侍雙親,懇請惠賜回復原狀云云。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受刑人蘇明正於聲請狀雖記載:聲請人於107年10月中收受最高法院107年10月11日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裁定,因不服該裁定聲請回復原狀云云。按因遲誤上訴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向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原審法院,係指原判決之法院而言,換言之,即遲誤第二審上訴期間者,第一審法院為原審法院,遲誤第三審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為原審法院。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判處罪刑,並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判決駁回檢察官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確定,且於判決理由內說明:聲請人雖於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補提「上訴理由狀」,惟其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因上訴逾期而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在案(未抗告,上訴權已喪失),被告上揭「上訴理由狀」,本院無從併予審究等情,此有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可憑。依上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回復原狀,應係針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判決為之,聲請人上開聲請狀記載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顯屬誤載,核先敘明。

㈡聲請人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2月7日宣示判決,判決正本於同年2月13日送達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由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本件依聲請人收受判決時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為10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7年2月14日起算,加計上訴期間10日,於107年2月23日(星期五)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惟聲請人遲至107年2月27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該刑事上訴狀上法務部○○○○○○○○之收狀戳日期可稽,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再上訴人亦未不經監所長官,逕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參。本案確實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無疑,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故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323號裁定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亦未對此為抗告,其上訴權確已喪失。

㈢查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僅需撰狀表明上訴,不需附具理由向監所長官提出,即可完成上訴程序,至於上訴理由則可另行補正,聲請人辯稱係因獄方未有完善法律諮詢或專業人員可供其尋求協助,又因每日生活作息緊湊,並無機會尋求諮詢及閱讀相關書籍,獄方長官也無能為力云云,不足採信。況就在監之被告,如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所陳亦屬無據。綜上所述,本院依法就該案所為之裁定,並無不合。聲請人遲誤上訴期間,難謂無過失,其聲請回復原狀,尚與法定要件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23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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