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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林庚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恩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恩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恩涵(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按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8之犯罪日期誤為「107年9月6日」,應為「107年9月4日」,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8年1月3日)之前,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附表編號1、4、6、7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5、8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係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編號8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罪,上開罪名及犯罪性質近似,其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3月至107年10月間,各罪間之犯罪時間相隔非久遠,彼此之關連性較高,顯係處於毒品之環境而犯施用及持有毒品等與毒品相關之罪,應衡量行為人心理及生理受制之狀況,據以考量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各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3年10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編號7及8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合計刑期2年10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2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9日 107年11月29日 108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108年10月8日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45號   編號1至6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9執更329)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1日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6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26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2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4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5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59號   編號1至6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9執更329)   
編         號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6日 107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04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3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016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0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7日 109年2月10日  是  否  為  得易  科  罰  金之    案    件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1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2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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