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5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孫惠琳張育彰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佩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佩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佩賢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佩賢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而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前亦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總後,與其他判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周佩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14 107/05/29 107/05/29 107/05/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偵17635號 臺北地檢107偵13113號等 臺北地檢107偵13113號等 臺北地檢107偵1311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判決日期 108/07/11 108/08/27 108/08/27 108/08/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14號 108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1/14  108/12/31 108/12/31 108/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8執6338號 臺北地檢109執447號 (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23 107/05/18~107/05/19(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7/05/18」,應予補充) 107/05/22 107/05/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偵13113 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判決日期 108/08/27 109/04/08 109/04/08 109/04/0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2/31 109/06/10 109/06/10 109/06/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9執447號(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新北地檢109執8362號 (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26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9 10 11 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05/24 107/05/25 107/05/29~107/05/30(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7/05/29」,應予補充) 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新北地檢107偵24599號等 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空白   判決日期 109/04/08 109/04/08 109/04/08 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空白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空白  判    決確定日期 109/06/10 109/06/10  109/06/10 空白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空白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執8362號 (編號6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264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1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