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威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如上訴第二審法院,經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該法院並無管轄權,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始為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後,其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一案受理後,其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犯罪部分撤回上訴,原審判決就此部分因而於109年2月19日確定等節,有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判決(見本院卷第11至35頁)、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見本院卷第37至61頁)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而未為判決,則本院即非該等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疏未詳查,遽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威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4日 107年7月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7年度偵字第22737、29228號 107年度偵字第22737、29228號 107年度偵字第22737、292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聲請書誤繕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聲請書誤繕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聲請書誤繕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30日 (聲請書誤繕為109年3月25日) 108年8月30日 (聲請書誤繕為109年3月25日) 108年8月30日 (聲請書誤繕為109年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書誤繕為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聲請書誤繕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聲請書誤繕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108年度訴字第416號 (聲請書誤繕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5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2月19日 109年2月19日 109年2月19日 是否為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541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541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緝字第25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