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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孫惠琳張育彰王惟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力崑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崑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力崑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力崑紘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並審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不僅自戕身心健康,更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違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重大,但罪質類似、責任非難之重複性較高,另附表編號3違反藥事法之轉讓禁藥罪及編號4詐欺罪則與上開編號1至2之罪類型不同,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低,再酌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行為次數、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及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11月10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02月24日 106年02月2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723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72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5767號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11日 108年01月17日 108年07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5767號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6日 108年02月24日 108年08月1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39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67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34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03日至104年12月0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33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0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08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09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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