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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孫惠琳張育彰王惟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博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博文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博文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7部分,聲請書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原記載「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682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9號」),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2、5、6、8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4、7、9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編號8至9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皆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同質性甚高、犯罪手法亦頗相近,顯見受刑人係貪圖小利,不願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等性格情狀,另附表編號7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則與上開編號1至6、編號8至9之罪類型不同,再酌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行為次數、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及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5、6、8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3、4、7、9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12/16 106/12/05 107/01/1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7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7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判決日期 107/10/26 107/10/26 107/10/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11/30 107/11/30 107/11/30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1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16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16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6/12/16 107/10/25 107/10/10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75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223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668 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108年度簡字第9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16號  判決日期 107/10/26 108/01/25 108/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 第1057號 108年度簡字第97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51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11/30 108/03/22 108/04/23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162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93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98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肇事逃逸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11/9 106/12/31 107/11/2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9號 新北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4682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 108年度簡字第72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08/04/09 109/02/04 109/06/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交訴字第4號 108年度簡字第722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6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5/07 109/03/10 109/06/02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89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28號(編號1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2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7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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