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州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州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補充更正為桃園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7914號、第8711號、第19267 號),且均確定在案,數罪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38號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