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589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嶽承古瑞君廖紋妤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榮春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NGUYEN DINH TUAN(中文姓名:阮亭俊)
選任辯護人
何偉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榮春、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均自一一一年二月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榮春、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10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於110年6月7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本院於110年9月14日判決後,案件現在第三審上訴審理中。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2月6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李榮春、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李榮春、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3條第1項之在港口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船舶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罪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第1項、第15條第1款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被告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另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均嫌疑重大,該等罪名本質均與非法入出境及逃亡有關。況且被告李榮春於本案係主謀,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被告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係越南籍人,又係非法入境,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均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基於保全刑事追訴、執行、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被告李榮春、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依目前本案之訴訟進度,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李榮春、NGUYEN DINH TUAN(阮亭俊)均自111年2月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58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