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榮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榮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春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8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27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