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大瑋
- 選任辯護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大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大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刑責非輕,其面臨此等刑責,規避刑罰及審判程序之可能性極高,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