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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大瑋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大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大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刑責非輕,其面臨此等刑責,規避刑罰及審判程序之可能性極高,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22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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