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彥志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18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