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石偉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偉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偉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23號判處罪刑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97號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撤銷改判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701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受刑人於106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