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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書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倘檢察官誤向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該法院並無管轄權,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始為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雖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9罪定其應執行刑,惟依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法院為如附表編號4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該案係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宣判並於同日確定,早於本院所為如附表編號1之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107年4月25日判決)及編號5之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108年3月6日判決)等判決,雖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於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出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13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確定日期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開判決之後,然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之定應執行刑管轄法院係以最後審理事實之日期為其基準,而非以最後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是本院顯然非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甚明。聲請人疏未詳查,遽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6月間某日至105年12月12日 107年7月1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06年8月28日至106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13117號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6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07年4月25日 108年7月17日 108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41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9日 108年7月17日 108年10月15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636號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901號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14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有期徒刑2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新台幣39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3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7月17日 106年1月28日至106年8月27日 106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8080號 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等 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聲請書誤繕為107年度上訴字第147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聲請書誤繕為107年度上訴字第14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4日 108年3月6日 108年3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18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聲請書誤繕為107年度上訴字第147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4日 109年2月13日 108年3月6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6269號 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179號 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17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7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