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劉輇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劉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劉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劉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3、5至7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編號5至7所示3罪、編號8至10所示3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6年3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所犯數罪中,編號2至3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與編號5至8之持有毒品罪、編號9至10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為相同犯罪類型,且均係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之犯罪,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惟與編號1之過失傷害罪、編號4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等罪之犯罪類型、手法顯然不同,而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對於他人之身體、生命具有潛在之危險,亦對社會治安及秩序之危害甚鉅,難認與上開毒品犯罪具有類似性,非難重複性低,可罰性較高。復審酌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過失傷害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日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34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5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桃交簡字第5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475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76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3日 108年7月15日 108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桃交簡字第5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1475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776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4日 108年8月6日 108年10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97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90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0號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451號 2.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編號 4 5 (原聲請書編號6) 6 (原聲請書編號7) 罪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間某日至106年11月1日 106年10月11日至106年11月1日 105年間某時至106年11月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9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6、569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6、5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4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0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4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92號 1.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21號 2.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7 (原聲請書編號8) 8 (原聲請書編號5) 9 罪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底某時至106年11月1日 106年10月24日某時至106年11月1日 106年9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6、569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6、569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6、5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1.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21號 2.編號5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1.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20號 2.編號8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10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2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6、56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3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1.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20號 2.編號8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